事实上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在资金来源方面却可以有共通性,前者的融资需求往往会成为后者高收益资产的来源,并且前者也可以通过各种创新设计来创造各式各样的资产类型。
3、严格限制杠杆水平和集中度
(1)在明确主营业务、禁止负面清单以及限制资金来源之外,政策还在杠杆水平上给予了明确限制,以避免类金融机构过度扩张,例如政策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融资担保的风险资产总额(或担保责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10倍和8倍,因此8-10倍的杠杆水平基本上是政策标配。
(2)此外为限制风险的集中,政策还在业务集中度给予了明确限制。具体来看,对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对单一承租人、单一集团、同一关联方式、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对商业保理公司,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和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和40%;对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如果考虑关联方则不超过15%)。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