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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霸权构建策略报告
   日期 2025-10-13 

美国司法霸权构建策略报告

原创 李桂松 李国熙 李国琥 云阿云智库•霸权路径课题组

编者按:美国司法霸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经过长期历史演进与战略构建的产物。从其建国初期的法律属地主义到当代的全球长臂管辖,美国司法权力的域外扩张与其国家实力增长及全球战略需要密切相关。本报告深入剖析这一历史进程,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美国司法霸权的本质、运行机制及未来走向。全文12225字,由云阿云智库•霸权路径课题组原创出品。

作者:李桂松 | 北京云阿云智库平台理事长

作者:李国熙 | 北京云阿云智库平台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李国琥 | 北京云阿云智库平台空天学院院长

摘要与提纲

《美国司法霸权构建策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美国司法霸权的历史演进:从建国初期到当代,分阶段分析美国司法霸权的形成与扩张过程,使用表格对比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基础与理论框架:介绍长臂管辖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扩展,分析其如何从国内法延伸至国际领域。

三、执行机制与实施手段:详细阐述美国司法霸权的行政执行机构、司法处理策略和国际合作网络,使用表格分类制裁清单类型。

四、霸权保障体系:分析美元金融霸权、技术霸权和市场优势如何支撑司法霸权,通过案例说明其运作机制。

五、案例分析与批判:选取阿尔斯通案等典型案例,揭示美国司法霸权在实践中的运作逻辑和问题。

六、应对策略与未来展望: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反制美国司法霸权的策略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美国司法霸权构建策略报告

李桂松 李国熙 李国琥

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导读:近年来,随着中国崛起,美国将中国视为"最重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加紧实施对华遏制战略,借涉港、涉疆、涉藏、涉台、涉海等事项,颁布了针对我国的一系列"长臂管辖"法,愈加频繁地对我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单边制裁,严重侵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一、美国司法霸权的历史演进与形成背景

美国司法霸权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经过长期历史演进与战略构建的产物。从其建国初期的法律属地主义到当代的全球长臂管辖,美国司法权力的域外扩张与其国家实力增长及全球战略需要密切相关。深入剖析这一历史进程,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美国司法霸权的本质、运行机制及未来走向。

(一)建国初期至二战前的法律保守期

1776年建国至19世纪下半叶,美国在法律管辖权方面坚持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这一时期,美国国会从未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联邦法律,这一方面是由于联邦权力尚处于巩固阶段,需要强调法律的属地性以加强中央权威;另一方面,与欧洲强国相比,美国当时还是一个成长中的国家,其国家利益尚未大规模外溢,缺乏拓展法律域外效力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主要由欧洲移民构成的新生国家,美国当时还面临着欧洲强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要求对其居民适用欧洲母国法的严峻挑战。因此,美国早期对法律属地主义的坚守,完全是由其国家利益与相对实力所决定的务实选择。

(二)冷战时期的扩张与机制化

20世纪初,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其法律理念开始发生显著转变。第一次世界大战成为关键转折点,战争初期美国保持中立,通过大发战争财迅速提升经济地位,随后于1917年对德宣战,深度介入欧洲及世界事务。正是在这一年,美国以保护管辖权为基础颁布了《与敌国交易法》,标志着其法律管辖权开始逾越国界藩篱。

至冷战时期,美国将"长臂管辖"单边制裁作为遏制苏联的重要手段,颁布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包括1977年《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石油和天然气管制修正案》等。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美国赢得冷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构建起美国司法霸权的初步法律框架。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更加频繁地通过制定并实施"长臂管辖"法以实现对外政策目标,包括1992年《古巴民主法》、1996年《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以及《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等。这些法律几乎无限度地扩张美国法的域外管辖权,招致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

(三)后冷战时期的全面霸权化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将反恐视为最重要的对外政策。除发动反恐战争外,美国通过制定并实施包括《爱国者法》在内的多部"长臂管辖"法,确保其反恐政策的实现。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美国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具有"长臂管辖"效力的联邦法律,以推行其对外政策,包括《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等。

近年来,随着中国崛起,美国将中国视为"最重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加紧实施对华遏制战略,借涉港、涉疆、涉藏、涉台、涉海等事项,颁布了针对我国的一系列"长臂管辖"法,愈加频繁地对我国实体和个人实施单边制裁,严重侵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表:美国司法霸权历史演进主要阶段

时期

主要特征

典型法律/政策

战略目标

建国初期至二战前

法律属地主义

坚持国内法不具域外效力

巩固联邦权力,反对欧洲属人管辖

冷战时期

开始域外扩张

《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等

遏制苏联,服务冷战需要

后冷战时期

霸权化与机制化

《古巴民主法》等

巩固单极霸权,推行美式价值观

反恐战争至今

全面全球化

《爱国者法》等

全球反恐,遏制新兴国家

(四)美国司法霸权的理论基础重构

美国司法霸权的构建不仅依赖于硬实力,还形成了一整套理论体系作为支撑。这一体系融合了自由主义国际秩序、法治输出理念以及美国宪法例外论等多种理论元素。美国常常自我标榜为"致力于加强国际司法体系的合作伙伴",强调其在国际司法体系中追求"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的努力。这种话语体系为美国司法霸权披上了合法性与道德优越感的外衣。

在美国的叙事框架中,国际司法体系被描述为"越来越分散化和多极化",而美国则扮演着协调者推动者的角色。美国负责全球司法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贝丝•范•沙克曾明确表示:"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是这个更大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司法正义活动也发生在国内和国际层级的其他地方。"这种表述反映了美国在构建司法霸权时的战略选择——在支持国际司法机制的同时,更注重通过本国法院系统行使域外管辖权。

二、美国司法霸权的法律基础与理论框架

美国司法霸权的建立并非无本之木,而是依托于系统而复杂的法律体系与理论构建。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法解释,从理论创新到司法实践,美国逐步建立起一套自我参照的法律框架,为其司法权力的全球扩张提供"合法性"支撑。深入剖析这一法律基础与理论框架,是理解美国司法霸权如何运作的关键。

(一)长臂管辖原则的法律构建

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原本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本州甚至非本国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只要其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本州法院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然而,当代美国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并不以域外的主体、行为或事项与其存在直接或真实联系为前提,甚至为实现本国利益而漠视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强行对外国主体实施管辖和制裁。

在实际操作中,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不断扩大"最低联系"的解释范围,使得几乎所有与美国有某种联系的案件都可能落入其管辖范围。这种联系可以是被告在美国有商业活动、使用美元结算、通过美国服务器发送邮件等看似微不足道的因素。凭借这种扩张性解释,美国法的管辖权得以延伸至全球范围,好似伸向全世界的"长臂",因而被形象地称为"长臂管辖"。

(二)关键法律框架与授权机制

美国司法霸权的法律基础主要由以下几部核心立法构成:

1.《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IEEPA):该法授予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规制国际商业交易的广泛权力,已成为美国实施单边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根据该法,总统可以冻结资产、禁止交易并采取其他措施应对外部威胁。

2.《反海外腐败法》(FCPA):该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但经过多次修订和解释后,其管辖范围已扩展至任何使用美元交易或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外国公司。该法成为美国起诉外国公司高管、罚款甚至并购外国公司的利器。

3.《爱国者法》:以反恐为名,该法极大扩展了美国执法和情报机构的监督和调查权力,包括对海外实体和个人的金融交易进行监控的能力。

4.《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该法确立了对全球数据的管辖权,允许美国政府要求任何在美国运营的科技公司提供存储在境外的数据。

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体系,成为美国对外实施法律制裁的立法基础。在法律授权下,美国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通过设立各类清单,将美国法的管辖权不断延展,并凭借金融霸权、美元霸权和科技霸权实施制裁。

(三)法律域外效力的理论扩展

美国为其法律域外效力构建了理论依据,主要包括:

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该原则源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主张如果外国实体的行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实质性效果"(Substantial Effect),美国法院即可对该行为行使管辖权。这一原则最初在反垄断领域应用,后逐步扩展至证券、反腐败等多个领域。

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ty Principle):针对某些国际社会普遍谴责的罪行,如海盗罪、战争罪、恐怖主义等,美国声称有权对这类行为行使管辖权,无论其在何处发生、由何人所为。美国负责全球司法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贝丝•范•沙克曾表示:"各国正在采取自己的行动,在本国有司法管辖权的地方,由本国法庭审理国际刑事案件。"

代表性原则:美国常常以"幸存者主导"的叙事框架为其司法扩张辩护。范•沙克大使指出:"非政府组织,其中很多由美国国务院资助,已经成为这些进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些组织经常由幸存者主导,他们以实时方式收集和评估潜在证据,并遵循国际标准,为问责程序提供信息。"通过资助和支持这些组织,美国为其介入他国司法事务提供了"道德正当性"。

(四)司法霸权的行政化实施机制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美国行政当局利用立法授权制定了数量更为庞大的条例,并通过扩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行政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的"长臂管辖"机制。其中,由"聪明制裁"(smart sanction)支撑的美国财政部制定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对于强化"长臂管辖"法律机制的威慑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聪明制裁",是相对于"普遍制裁"而言的。早期制裁以"普遍制裁"为主,即以制裁国为对象开展全面和无差别的制裁,往往会波及无辜平民并引发人道灾难。为避免这种副作用,"聪明制裁"应运而生,它仅对须为制裁所针对之行为负责的领导人、特定政治精英或某些经济部门和组织实施,成为美国当下单边制裁的主要模式。

在美国"长臂管辖"实施机制中,"聪明制裁"主要由美国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作出,将目标当事方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是其重要手段。经过多年实践,美国已经熟练地将这种精确制导的"经济弹道导弹"部署在一系列场景中,目标广泛,既可能是被美国认定为"做坏事的人",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支持者、贩毒者和相关协助者,也可能是被美国视为侵犯人权、违反国际法,或违反美国外交政策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政府官员和实体。制裁实践表明,美国行政部门对"特别指定国民清单"的制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美国司法霸权的执行机制与实施手段

美国司法霸权的有效运作依赖于一套精密而复杂的执行机制,涉及行政、司法、金融等多个系统的协同配合,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实施体系。这一机制不仅确保美国能够将其司法权力延伸至全球,还通过多种手段迫使外国实体和个人服从其管辖,彰显了美国司法霸权的实际操作逻辑与效力来源。

(一)行政执行机构与清单制裁机制

美国司法霸权的行政执行体系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为核心,同时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司法部等多个部门。这些机构各自掌握不同的制裁工具清单机制,共同构成了一个立体化的制裁网络。

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是美国最强有力的制裁工具之一一旦被列入该清单,实体会面临资产冻结交易禁止以及与美国金融体系的隔离。除SDN清单外,OFAC还负责制定"综合制裁清单"或称非"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包括"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单"、"行业制裁识别名单"、"外国金融机构第561条款清单"、"非SDN中国军事工业综合企业名单"等。总体而言,这些由"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的非"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在制裁效果上与"特别指定国民清单"近似,都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重要工具。

表:美国主要制裁清单类型及特点

清单类型

管理机关

主要制裁措施

针对对象

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财政部OFAC

资产冻结、交易禁止、金融隔离

个人、实体、船舶、飞机等

行业制裁识别清单(SSI)

财政部OFAC

限制特定行业交易

俄罗斯金融、能源等行业

实体清单(Entity List)

商务部BIS

出口管制限制

涉及军事活动的最终用户

中国军事企业清单(NS-CMIC)

财政部OFAC

投资限制、证券交易禁止

与中国军方关联的企业

(二)司法系统的配合与策略运用

在美国司法霸权实施机制中,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扮演了关键角色。这是因为,美国国会颁布的绝大部分联邦法律是否具有"长臂管辖"效力并不明确,属于"地域模糊性法律"。此类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需要通过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得到明确。

此外,美国执法机关依"长臂管辖"对外国人提出指控后,除非后者主动配合执行,否则通常会向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起诉,交由法院通过行使"司法管辖权"确保实现其国家利益。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表明,鉴于美国法上存在对外国被告不利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之其陪审团素以作出高额赔偿闻名,90%以上的外国人在被美国执法机关诉诸法院后,会选择运用"延迟起诉协议"(DPA)等制度与美国执法机关和解,以协助调查、承认有不当行为或认罪、缴纳罚款与承诺不再违反美国国内法换取"司法管辖权"的豁免。

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进一步调整了司法权力的分配。在2025年6月27日的特朗普诉CASA案判决中,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限制联邦法官发布"全国性禁制令"的权限,开创性地重新绘制了司法救济的边界。这一判决意味着单个原告在一地法院起诉将难以再让一项联邦政策在全美范围停摆,而必须通过更为迂回的程序(如集体诉讼)寻求普遍救济,这一重大转变为行政令执行与司法审查之间的权力平衡带来深远影响。

(三)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网络

美国还通过构建广泛的国际司法合作网络强化其司法霸权的全球实施。美国负责全球司法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贝丝•范•沙克明确表示:"美国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建立了伙伴关系,并鼓励在走出冲突或压迫的国家施行包容和全面的转型正义项目。"

这种国际合作体现为多种形式:

1.各国战争罪事务部门的协调:范•沙克大使指出:"各国的战争罪事务部门越来越多地彼此协调,在证据、策略、信息和逮捕行动方面共同合作。各国还扩大了对制裁和进出口监管的使用,以阻挡不良行为体从事、资助或在经济上获益于他们的犯罪活动。"

2.非政府组织网络的利用:"非政府组织,其中很多由美国国务院资助,已经成为这些进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些组织经常由幸存者主导,他们以实时方式收集和评估潜在证据,并遵循国际标准,为问责程序提供信息。"范•沙克大使特别强调:"做好文件记录工作的重要性再怎麼强调都不为过,因为这将是任何可能展开的司法努力的基礎。"

3.信息共享与能力建设:美国通过培训外国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推广美式司法理念和程序规则,构建符合美国利益的国际司法生态系统。

(四)联邦与地方权力的战略调配

美国司法霸权的实施还体现在联邦权力与州权的战略调配中。在2025年发生的多起国民警卫队派遣争议中,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凸显了美国司法实施机制的复杂性。

2025年10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和该州最大城市芝加哥联合起诉联邦政府,指控联邦政府强行派遣国民警卫队的做法"非法、危险且违宪"。伊利诺伊州州长、民主党人杰伊•罗伯特•普里茨克直指联邦政府强行派遣国民警卫队是"入侵",特朗普把军人当作政治道具,试图让芝加哥等全美多地"军事化"。伊利诺伊州指控,特朗普政府在未征得州长同意情况下部署国民警卫队违反了《地方保安队法》及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与此同时,特朗普公开声称考虑动用《反叛乱法》以绕开法院对派遣国民警卫队的限制。《反叛乱法》只在动乱等极端情况下使用,美国最近一次援引这一法律是1992年老布什执政期间。这些事件表明,美国在实施其司法权威时,会根据需要灵活调整联邦与州的关系,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不惜动用军事力量维护其法律权威。

四、美国司法霸权的保障体系:金融、技术与市场优势

美国司法霸权之所以能够产生全球性影响,不仅仅源于其法律体系本身,更依赖于其在国际金融、科技领域以及市场规模上的压倒性优势。这些要素相互交织、彼此强化,共同构成了美国司法霸权的保障体系,使美国能够将法律权力转化为实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一)美元金融霸权的杠杆效应

美元的国际主导地位为美国司法霸权提供了最为有力的工具。由于全球大多数贸易和投资都是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纽约的美元清算体系结算,美国获得了比其国力更强悍的美元霸权,这就带给了美国司法机构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权"。因为全球大多数贸易和投资都是以美元计价,并通过纽约的美元清算体系结算,美国司法机构认为可以援引美国法律起诉利用美元清算的外国公司。

跨国企业即使没有和美国有任何直接的商业往来,但如果想绕开美国的"治外法权",也必须放弃用美元结算,不再利用任何以美元为基础的国际清算体系。在现实中,这么做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很多跨国企业不得不遵循美国的国内法律从而做到合规。这种金融领域的绝对优势使得美国能够通过切断目标对象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系,实施毁灭性制裁。

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它与其他国家相比具备极不对称的优势地位,这导致跨国公司无法承受被贴上违反美国法律的标签,否则将面临被切断全球银行和货币清算支付体系的重大风险。因此,大多数跨国公司无法承担因违反美国"长臂管辖"机制而不能进入美国市场的代价。

(二)技术霸权与出口管制体系

美国在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技术、航空航天等尖端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使其能够通过技术管制和出口限制强化司法霸权的实施效果。大多数企业无法承担因违反美国法律而无法获得美国技术和产品的代价。

美国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及其"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技术控制体系。根据这些规则,即使是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如果其技术源自美国或使用了美国技术,也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约束。这种基于技术来源的管辖权主张,极大地扩展了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

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成为实施技术封锁的重要工具。一旦被列入该清单,外国实体在获取美国原产商品和技术时将面临严格许可要求,甚至被完全禁运。这种技术封锁不仅影响清单实体本身,还会产生"寒蝉效应",迫使全球其他企业为避免被牵连而切断与清单实体的商业往来。

(三)市场规模与准入权限的武器化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发达经济体,拥有市场规模庞大、开放度高、消费能力巨大的市场,这是任何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无法忽视的超大型市场。美国利用这一市场优势,通过市场准入控制强化其司法霸权的威慑力。

美国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采取了"战略性模糊"的做法,即故意在允许与被禁止的行为界限上制造不确定性。其结果是各国实体特别是银行,往往采取一种过度合规的政策,以确保远离美国划定的已知界限,这进一步加强了美国法"长臂管辖"的影响力。

这种市场准入的武器化还体现在美国能够通过二级制裁限制第三国实体与目标国家的贸易往来。即使交易完全不涉及美国元素,但只要美国认定该交易损害其外交政策利益,即可对参与交易的第三国实体实施制裁。这种二级制裁极大地扩展了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效力,迫使全球企业在美国市场与目标市场之间做出艰难抉择。

(四)信息与数据霸权的构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美国正在积极构建其信息与数据霸权为司法霸权提供新的支撑。《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OUD Act)确立了对全球数据的管辖权,允许美国政府要求任何在美国运营的科技公司提供存储在境外的数据。这一法律框架使美国能够跨越国界获取数据证据,强化其执法能力。

同时,美国主导的全球互联网架构和科技平台为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通过"棱镜计划"等大规模监控项目,美国情报机构能够收集全球通信数据,这些信息往往被用于司法调查和起诉中。美国负责全球司法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贝丝•范•沙克强调:"做好文件记录工作的重要性再怎麼强调都不为过,因为这将是任何可能展开的司法努力的基礎。"这种对信息记录的重视,反映在美国通过各类手段全球收集信息的战略取向。

在全球数据治理领域,美国通过《跨境隐私规则》(CBPR)体系等安排,推广符合其利益的数据流动规则,进一步巩固其在数字时代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这些措施相互配合,使美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保持司法霸权的基础优势。

五、美国司法霸权的案例分析与批判

美国司法霸权的实际运作效果与影响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解析。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美国如何运用其司法权力实现政治和经济目标,也暴露了其制度本身的矛盾与问题。通过对关键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美国司法霸权的本质特征与内在缺陷。

(一)阿尔斯通案:美国司法霸权的典型运用

法国工业巨头阿尔斯通案是美国运用司法霸权服务本国企业利益的典型案例。2013年,时任阿尔斯通全球锅炉业务负责人的皮耶鲁齐在美国出差时被捕,航班刚刚抵达纽约机场,他就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探员带走,开始了与美国司法体系长达五年的博弈,并且入狱服刑接近两年。

FBI逮捕皮耶鲁齐的理由是怀疑他触犯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因为他在2003年参与了争取印尼一个1.18亿美元锅炉合同竞标的中间人谈判,而事后证明中间人曾经向印尼有关议员行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皮耶鲁齐还不是阿尔斯通核心管理层成员,FBI希望以抓捕他为突破口,深入调查阿尔斯通全球业务中涉嫌的各种行贿问题

此案最终以阿尔斯通接受美国司法部7.72亿美元罚款,并将其核心的电力业务出售给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而告终。这一结果引发了广泛质疑,即美国是否利用司法手段帮助本国企业削弱并最终收购竞争对手。皮耶鲁齐在其《美国陷阱》一书中明确指出,美国司法部有通过诉讼让跨国公司就范、收取大量罚金的动力。

按照《美国陷阱》中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司法部海外反腐调查案件中,只有30%的涉及外国(非美国)公司,但是这些公司贡献了67%的罚款总额。而罚款超过一亿美元的26个案例中,21个是外资公司,包括西门子(8亿美元)、道达尔(3.98亿美元)和戴姆勒(1.85亿美元)这样的欧洲巨型企业。相反,美国企业的游说似乎有效地多,司法部从没有在美国石油企业,比如美孚这样的巨头,或者国防企业,比如通用动力等巨鳄身上挑出任何毛病。

(二)国民警卫队派遣争议:国内司法与行政权的冲突

2025年,美国联邦政府与多个州之间关于国民警卫队派遣的司法冲突,揭示了美国司法体系内部的权力博弈。伊利诺伊州和该州最大城市芝加哥联合起诉联邦政府,指控联邦政府强行派遣国民警卫队的做法"非法、危险且违宪"。伊利诺伊州州长、民主党人杰伊•罗伯特•普里茨克直指联邦政府强行派遣国民警卫队是"入侵",特朗普把军人当作政治道具,试图让芝加哥等全美多地"军事化"

这一案件反映了美国联邦制下的权力分配矛盾。伊利诺伊州指控,特朗普政府在未征得州长同意情况下部署国民警卫队违反了《地方保安队法》及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同时,俄勒冈州一名联邦法官暂时阻止联邦政府向该州最大城市波特兰派遣国民警卫队。作为回应,美国总统特朗普声称,将在必要时援引《反叛乱法》以绕开法院的限制。

这些事件表明,美国司法系统在处理国内权力争端时常常陷入政治化漩涡。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新闻部最新民意调查显示,61%的调查对象反对联邦政府向美国多座城市部署国民警卫队,这反映了民众对行政权力扩张的担忧。然而,法院的判决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行政当局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司法制约,这种现象削弱了美国司法系统的权威性。

(三)"中国军事企业"清单:司法霸权的对华应用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地运用其司法霸权工具遏制中国发展。美国财政部制定的"非SDN中国军事工业综合企业名单"(NS-CMIC)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该清单,被认定为"与中国军方有关联"的企业将面临投资限制和证券交易禁止等制裁措施。

这一清单的制定和使用过程暴露了美国司法霸权的任意性和缺乏透明度。美国行政部门对清单的制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往往不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这使得受影响的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抗辩和法律救济。

此外,美国还频繁利用"实体清单""SDN清单"对中国高科技企业进行打压,限制其获取关键技术和组件,破坏其全球供应链。这些措施往往基于模糊的国家安全理由,缺乏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体现了美国司法霸权的战略性和选择性应用。

(四)国际司法系统的选择性参与

美国在国际司法体系中的参与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工具性。一方面,美国自称是"致力于加强国际司法体系的合作伙伴",强调其在国际司法体系中追求"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但另一方面,美国对国际司法机制的态度完全以其国家利益为转移,合则用,不合则弃。

美国负责全球司法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贝丝•范•沙克的表态揭示了这种矛盾立场。她一方面承认"国际刑事法院是这个更大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同时又强调"司法正义活动也发生在国内和国际层级的其他地方"。这表明美国更倾向于通过本国法院系统行使域外管辖权,而非通过多边国际司法机构。

美国还通过资助和支持符合其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影响国际司法议程。范•沙克大使明确表示:"非政府组织,其中很多由美国国务院资助,已经成为这些进程的重要行为体。这些组织经常由幸存者主导,他们以实时方式收集和评估潜在证据,并遵循国际标准,问责程序提供信息。"这种对民间组织的资助和利用,使美国能够间接塑造国际司法进程,推广符合其利益的叙事和标准。

六、应对美国司法霸权的策略与未来展望

面对美国日益扩张的司法霸权,国际社会和各主权国家需要制定系统性的应对策略。同时,美国司法霸权自身也面临着内在矛盾和挑战,这些因素将共同塑造未来国际司法格局的演变方向。本章将从国际应对和中国策略两个维度,探讨如何有效反制美国司法霸权,并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社会的应对策略与实践

国际社会对美国司法霸权的反应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积极应对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多种手段抵制美国过度的域外管辖权,维护自身司法主权。

1.立法阻断与司法反制:多个国家通过了专门立法,阻断美国制裁在本国境内的效力。例如,欧盟于1996年通过《阻断法案》,禁止欧盟企业遵守美国对古巴的制裁令,并通过"保护欧盟经营者免受第三国域外立法影响"的指南,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类似地,加拿大、墨西哥等国也制定了阻断法规,防止美国长臂管辖损害本国利益。

2.创建替代性机制:为减少对美元清算体系的依赖,欧盟建立了"贸易往来支持工具"(INSTEX),作为与伊朗进行人道物资贸易的非美元结算机制。虽然该机制的实际效果有限,但它代表了国际社会寻求替代美国主导金融体系的重要尝试。同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等非美元结算系统的发展,也为削弱美元霸权提供了可能。

3.国际法律斗争:国家间通过国际法律机构对美国司法霸权进行制约。WTO争端解决机制曾多次审理与美国域外制裁相关的案件,尽管美国通过阻挠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等方式削弱WTO的权威,但这些法律斗争仍然为受害国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救济。同时,通过联合国大会等平台,国际社会持续批评美国单边制裁的人道影响,推动构建反制美国司法霸权的国际舆论阵地。

(二)中国的应对策略与机制建设

中国作为美国司法霸权的主要目标国,需要构建系统性的反制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将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作为重点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中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机制建设:

1.完善国内立法体系:中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法律武器。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法规,形成系统化的阻断与反制法律体系。同时,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体系,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合理拓展管辖权。

2.加强司法与执法能力:提升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专业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国制裁的识别、预警和应对能力,建立跨部门的反制裁工作机制,形成应对美国司法霸权的合力。

3.推动国际法治合作:加强与俄罗斯、欧盟及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司法合作,共同抵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行为。通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推动建立替代性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减少对美国主导的司法体系的依赖。

4.提升金融自主权: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完善中国自主的跨境支付系统,降低对美元清算体系的依赖。同时,加强国内金融市场建设,提高应对外部金融制裁的韧性和能力。

(三)美国司法霸权的内在矛盾与未来挑战

美国司法霸权虽然强大,但其内部存在诸多矛盾局限性,这些因素将制约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1.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美国司法霸权的过度扩张损害了其合法性基础。当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美国滥用司法权力时,其权威将受到质疑。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当代美国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往往"漠视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对国际法的漠视最终会削弱美国司法决定的道德和法律权威。

2.联邦与州权的持续紧张:美国国内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斗争也会影响其司法霸权的实施效果。2025年发生的国民警卫队派遣争议表明,当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属不同政党控制时,国内政治极化会制约美国对外实施司法权力的能力和一致性。

3.国际反制与自主性增强:随着中国、欧盟等主要力量更加积极地反制美国司法霸权,美国将面临越来越强的国际阻力。各国通过立法阻断、创建替代机制等方式,逐步削弱美国司法霸权的有效性。这一趋势可能促使美国调整其策略,但也可能导致美国采取更加单边和强硬的措施,进一步加剧国际司法领域的对抗。

(四)未来展望与趋势预测

展望未来,美国司法霸权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1.工具化与政治化:美国司法体系将越来越明显地服务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司法决定的政治化色彩将更加浓厚。特朗普政府时期司法部对政敌的调查和起诉已经显示了这一趋势,未来这一特点可能进一步强化。

2.技术领域的扩展:随着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将更加注重通过技术管制和数字治理扩展其司法霸权。数据管辖权、算法规则和数字标准将成为美国司法霸权的新领域。

3.联盟式执法:美国将更多地通过与盟友的协调行动增强其司法霸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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