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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备案新规出台 全面规范尽调和信息披露
   日期 2014-11-24 

 

【豪门世族全球视野Ÿ资产证劵化专题导读:9月底,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证监会下发正式管理规定,同时配套出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标志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租赁债权、商业物业收益权资产将成为重点标的

《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基础资产“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目前已发行的产品中,租赁债权、信贷资产、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类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较多,就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国内相关REITS试点的逐步展开,未来租赁债权、基础设施及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类资产有望出现较快发展。

同时,信托受益权作为财产权利,其发展潜力有望进一步释放。受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备案制相关政策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流发行场所,但部分股份制银行及城商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会倾向于在交易所发行。

此外,受保险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发改委项目收益债等产品冲击以及地方政府信用支持逐步剥离影响,BT类资产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会有所削弱。

中介机构责任增加,需大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新规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监管检查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配套出台了信息披露指引和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提出具体要求。由此,各中介机构特别是管理人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需要着力提升,发行人及各参与方信息披露力度也将大幅增强,充分体现了监管责任下移、投资者地位凸显的监管思路。

9月底发布的修订稿基础上,新规进一步增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除增加重大债务人及关联方信用情况的披露条款外,对于信用评级报告内容的要求也有所增加,包括对循环购买交易中历史数据的量化分析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要提供更为详细的基础资产相关数据,同时各中介机构(特别是评级机构)应当增强对基础资产历史表现的考察力度,借此判断资产支持证券在存续期内的风险。

监管层的行政审批对于产品风险把控具有重要作用,备案制落地后,市场各参与方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尽可能地挖掘风险、揭示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采用合理的办法规避风险、缓释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增长仍旧依赖于市场需求提升

根据新规,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将实行设立后的备案制,而是否真正利于发行的关键点在于产品风险的把控以及投资者需求。去年私募债备案发行时,短期内曾出现过发行井喷的情况,但随后由于担保力度不足导致发行利率过高,以及私募债风险事件接二连三的暴露,私募债发行受到了严重阻碍。

相比之下,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内外部增信,往往能够有效缓释优先级证券的风险,特别是像租赁债权、信贷资产等具有明确现金流且能够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一般都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因此,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于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需求是否能够同步增长。现下我国资产支持证券总体发行规模不大,市场流动性不高,交易量相应较小,短期内此类产品的需求难以快速提升,而备案制的实施将有助于产品发行,加之交易所提供债券质押亦能够为市场流动性的增强带来积极影响。总的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虽然需要的周期可能较长,但市场需求的提升将是必然。

投资人参与度增加,需着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备案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突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投资者的参与度。具体而言,一些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将会有必要加入到产品的设计和尽调中去,除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基础资产风险外,也有利于对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的判断。相应地,市场各方应当配合投资方的需求,尽可能地采用培训、宣导、路演等方式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升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可度。

负面清单等备案配套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规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没有出台正式的负面清单,同时两大交易所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的配套细则尚未发布,实际的业务操作还需要在上述细则发布之后展开。

近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已经有了较多的项目储备和实操经验,伴随新规正式发布,资产证券化市场必将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其中将包括审批制下已开展的项目面临更新、重启,以及计划发行的项目正式报备等。相信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能够实现新的突破。 

作者: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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