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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要加入《武器贸易条约》
   日期 2019-11-4 

原创: 郭晓兵  世界知识

今年以来,《武器贸易条约》似乎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先是美国总统特朗普4月宣布撤回在条约上的签字,要求国会参议院停止该条约的批准程序,后来又是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9月在联大宣布已启动加入该条约的国内法律程序。那么,《武器贸易条约》是怎么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中国此时为何要加入该条约,这是当前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些问题。

《武器贸易条约》是一个什么样的条约

《武器贸易条约》的由来

国际社会推动制定《武器贸易条约》,主要是出于对常规武器,尤其是轻武器和小武器非法贩运与滥用的担心。虽然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毁伤效果强,但很少付诸实战。而轻武器和小武器常见于地区冲突与内战之中,每年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有人说,轻武器和小武器才是真正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常规裁军是拯救生命的裁军。

2013年4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武器贸易条约》,以期对全球范围内的常规武器国际贸易制定一项共同标准。

鉴于此,一些非政府组织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常规武器贸易管制,到2013年修成正果,达成《武器贸易条约》。其发展历程大体分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到2003年是酝酿期,大赦国际、更安全世界、英美安全信息委员会和世界发展运动等非政府组织先是推动欧盟制定“武器出口行为准则”,后又起草“国际武器转让行为准则”。2000年,牛津大学和大赦国际提出“国际武器转让框架公约”的条约文本。2003年,相关非政府组织联合发起“武器控制运动”,支持签署《武器贸易条约》。

2006年到2009年是联大讨论期。2006年,澳大利亚、日本、肯尼亚和英国等七国联合向联大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条约,《武器贸易条约》开始进入联合国议事日程。2008年,联合国组建政府专家组,考察制定《武器贸易条约》的可行性。2009年12月,第64届联大通过决议,同意“推动拟定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建立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共同国际标准”。

2010年到2013年是条约谈判期。根据联大决议,《武器贸易条约》筹备委员会从2010~2012年先后召集四次会议,讨论条约文本。2012年7月的谈判会议本有望达成协议,但因为美国奥巴马政府出于大选考虑暂不同意而流产。2013年3月,《武器贸易条约》最后一次谈判会议也未能达成共识。一些国家遂放弃协商一致原则,将条约草案提交联大表决。2013年4月2日,联大以154票赞成、3票反对、23票弃权的多数表决方式通过《武器贸易条约》。该条约2014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迄今已有138国签约,105国批约。

《武器贸易条约》的内容

该条约的目的是制定常规武器贸易的国际标准,防止和消除常规武器非法贸易,并防止其转作他用。它涵盖的武器包括“7+1”,即“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规定的7类武器——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和导弹发射器,外加小武器和轻武器。其规范的活动包括武器的出口、进口、过境、转运和中介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每个缔约国建立和维持国家武器出口管制制度,包括国家管制清单。

条约规定了武器出口的三条禁止原则:不得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特别是武器禁运;不得违反涉及常规武器转让或非法贩运的国际义务;如武器用于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或实施其他战争罪,则缔约国不得批准武器或物项的转让。

此外,它还对武器贸易的进口、转口、过境和转运、中介活动、转用、记录、报告作了详细规定。在运行机制方面,它要求在条约生效后一年内,召集一次缔约国会议,其后继续这一会议进程。该条约还设立秘书处,协助实施条约。

《武器贸易条约》的意义

该条约是国际上第一个监控常规武器国际贸易的多边条约。在达成《武器贸易条约》之前,对国际武器贸易进行监管的机制只有1992年联合国设立的“常规武器登记册”。各国自愿向联合国提交七大类常规武器的进出口情况,约束力有限。《武器贸易条约》将轻武器和小武器纳入监管,规定武器贸易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国建立出口管制机制,在常规武器贸易管控方面具有开创性意义。它有利于国际和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有利于减少人道主义灾难,有利于促进常规武器国际贸易合作和互信。当然,《武器贸易条约》是多方妥协产物,并非尽善尽美。一些较为激进的国家批评条约未将弹药和零部件纳入其中,没有将武器再次转让的可能性纳入风险评估标准。

中国为什么调整对《武器贸易条约》的政策

中国对条约制定的贡献

2006年以来,中国曾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武器贸易条约》的讨论与制定。中国的基本立场是支持达成条约,但“条约谈判应以公开、透明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开展”。在条约谈判过程中,中国既坚持原则,又展现较大灵活性,同意将轻武器和小武器纳入条约规制范围,同意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常规武器出口的重要考量因素,没有坚持禁止向非国家行为体转让武器等主张。可以说,中国为最终达成条约草案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2013年4月联大关于《武器贸易条约》的表决中,中国投了弃权票。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中国对多数表决的方式有不同看法。中国一是担心绕开协商一致,以多数方式强行通过表决,会影响条约的有效性和普遍性,二是担心多数表决的方式如果形成惯例,取代军控谈判中长期坚持的协商一致原则,可能造成更多的分歧和冲突。因此,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指出,“中方支持该条约草案,但不赞成其表决方式,并特别强调这种做法不应该成为今后军控条约谈判的先例。”尽管没有签署条约,但中国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条约缔约国大会,并与相关各方保持沟通。

中国决定加入《武器贸易条约》的主要考虑

一是国际军控领域亟需扶正祛邪,为多边主义添薪加火。当前,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单边主义甚嚣尘上,国际军控体系备受冲击。美国特朗普政府热衷于废约退群,撤签《武器贸易条约》,退出《中导条约》,现在又打起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开放天空条约》的主意。国际军控处在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前景迷茫。中国此时选择加入《武器贸易条约》,就是希望以身作则,带动更多国家加入,共同构建合理有效的国际军贸秩序。二是中国要借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国际合作与对话。在安全领域,中国已提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加入《武器贸易条约》是中国在常规军控领域践行新安全观、追求共同安全的又一具体举措。

加入《武器贸易条约》会影响中国的对外军贸吗

随着中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壮大,中国对外军贸发展也比较迅速。根据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统计,近年中国武器出口额稳居全球前五。那么加入《武器贸易条约》会不会影响中国对外军贸发展呢?答案是不会。中国已经建立完备的军品出口管制制度,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清单。出口审批时严格遵循三项原则,即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中国只与主权国家开展常规军贸合作,不向非国家实体或个人提供武器。总体而言,中国军品出口管制比《武器贸易条约》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加入该条约并不会影响中国军贸正常发展。

当然,《武器贸易条约》会不断发展完善,未来或许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未雨绸缪,早做打算。例如,有美国学者指出,如果未来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变得更加严格,《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的对外军贸就会受到更多限制。此外,《武器贸易条约》第20条包含了修正条款,规定条约生效6年后,缔约国可随时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针对这些潜在问题,中国加入条约后,需要通过参加缔约国大会,以及参与制定和修订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共塑规则,以实现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双赢。

(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军控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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