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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变了!官方批马云
   日期 2020-11-3 

炉边亱谭  来源:吾星星

11月2日晚上,突然传来一条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两会一行一局,中国管钱的部门都出动了。

是常规走流程,还是旨在敲打,现在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但是在体量庞大的蚂蚁集团即将登陆科创板和港股前夕,四部门联合出动约谈马云等,怎么看都不寻常。

最近,有点发福的马云说了很多“破格”的话,在金融圈捅了“马蜂窝”。

他炮轰传统银行是“当铺思想”;嘲讽巴塞尔协议像一个“老年人俱乐部”,扼杀创新;指出中国金融问题不是系统性风险,而是缺乏金融生态系统。

马云是10月24日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说这些话的,当时被很多人力挺,也被大量传播,外界认为那个敢于开炮的马云又回来了。

不过,舆论很快就发生了变化,后来,陆续有官方监管机构和官方媒体站出来批评马云,有些指名道姓,有些比较含蓄。

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要避免金融科技成为非法套利的手段

邹加怡表示,要建立、遵循相应的市场规则,防止金融科技诱导过度金融消费,防止金融科技成为规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防止金融科技助长“赢者通吃”的垄断。

邹加怡指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用、使用杠杆的金融本质,在提升服务效率、增强金融可及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金融安全的挑战。

“面对疫情冲击,《巴赛尔协议III》实施期限适度放宽,各国金融监管容忍度适当提高,对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邹加怡表示,放松监管必须审慎有度。随着疫苗研发取得突破,明年全球经济可能加快复苏,金融领域容易出现自我循环、放大杠杆、积累泡沫的情况,需要适时调整金融监管政策。

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一些年轻人过多地靠借债过度消费、奢侈消费

周小川表示,往远看,中国的储蓄率还会进一步地变化,就是在“双循环”特别是内循环为主的发展战略情况下,内循环将会更加畅通。

周小川提醒称,他还密切观察到中国年轻一代的储蓄率在明显下调,这有好的方面,有助于扩大内需;也有令人担心的方面,就是一些年轻人过多地靠借债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将来是不是好事也不完全知道。但是总的来说储蓄率会进一步地调整。未来“一带一路”的融资格局会与此相关。

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金融科技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

尚福林建议,为更好利用金融科技,就要坚守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并拓展其在普惠金融领域应用。

同时还要突出金融属性,防范金融风险。尚福林认为,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无论叫金融科技还是科技金融,始终不能忘记金融属性,不能违背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否则必然会受到市场的惩罚。

“这样的教训比比皆是。”尚福林说,前段时间的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很多是披上了“金融科技”外衣的金融乱象,要坚决加以整治。

此外,尚福林认为,加快金融科技监管步伐也必不可少。

“数字信息传播速度快、关联广、影响大,依靠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管报表人工分析研判的传统风险防范模式越来越难以应对。”如何监管金融科技?尚福林说,一是完善监管框架。密切监测基于科技创新的业务模式变化,建立规范化的监管规则标准。

和上述官员表态不同,官方媒体则是直接批评马云的相关言论。

光明网:马云的问题不是张冠李戴那么简单

由中共中央主办的光明日报旗下的光明网10月26日发表了题为《马云所言或未危言耸听却张冠李戴》的评论员文章,称马云问题不是张冠李戴那么简单。

如果看看当下中国金融业里昨天“跑路”今天“爆雷”的景象,马老师所言指的中国金融业监管存在问题,当为不虚。但是,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却不是“问题”二字所能涵括。显然,如果真如马老师所言“这个不许那个不许”,那么就不会有支付宝、蚂蚁金服。如果事实上就是存在“这个不许那个不许”,中国手机支付的用户规模却能“弯道超车”至全球前列,同时也存在此起彼伏的“爆雷”,那么只能说明金融监管管的不是地方,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反倒管了。

可是,如果说金融监管是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没管,那么,支付宝、蚂蚁金服这样的金融创新应该归类于“老年人俱乐部”下的“该管”项,还是“该管没管”项呢?

“这样的逻辑矛盾,非有先置的张冠李戴而不可。当然,问题可能还不是张冠李戴这么简单。因为马老师上述演讲,并非是茶余课后的闲篇,而是在蚂蚁集团就要上市(IPO)大背景下的有的放矢。“文章称,最近一段时间,蚂蚁集团的估值不断攀升,其最新数值已超3万亿,将成为有股票市场以来规模最大的IPO。然而,所谓市值者,股民的钱是也。

这么多股民的钱,怎么监管是个问题,没有监管则是万万不行。

文章称,巴塞尔协议是否为“老年人俱乐部”是一回事,该不该由“老年人俱乐部”管则是另外的问题。正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III)对蚂蚁金服类的金融业务一并纳入监管。没有这种监管,IPO规模和“爆雷”的声响肯定会成正比。

证券时报:不能简单地把监管对立化

人民日报主管的证券时报10月27日发表了题为《把金融监管对立化有失公允》的文章,指出“简单地把监管对立化,甚至抱怨监管的硬约束在根本上阻滞了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于逻辑、于现实都很难讲得通,且显失公允。”

文章称,不惟银行像当铺,马云最为钟爱的“蚂蚁”,和当铺也不存在基因层面的差异。前者主要围绕有形的抵押资产做文章,而后者更多接受的是无形的信用抵押。就“抵押约束”和欠钱要还而言,无论是像当铺的银行,还是以未来为己任的“蚂蚁”,实在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

就外部监管的出发点而言,监管的目的,显然在于对监管对象安全的维护,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无论是银行,还是当铺、“蚂蚁”,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才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社会以及贷款人提供各自的服务,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利益和发展。外部监管的初衷,显然不是把一个人或者一个系统束缚住、限制死。

“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来自外部的监管和约束,不会有本质性地放松,而且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监管将更有效率。只有在有效监管的框架内,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才有可能,才有足够的拓展空间。”文章称。

以上五个表态,并非空穴来风,也不是一般人茶余饭后的闲聊,而且都来自官方,背后的深意大家自己意会。

银保监会:“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文/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郭武平】【来源:21财经】

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

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

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

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

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

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

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

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

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

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

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

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

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

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

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

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

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

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

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

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来源: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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