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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的注意事项

关于采矿权抵押担保业务的注意事项

侯立超  云阿云智库•司法战争

导读:本文就采矿权作为重要的抵押物进行相关法律梳理并总结应对策略。约6000字,由云阿云智库•司法战争课题组提供。

采矿权作为重要的抵押物,在金融机构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采矿权抵押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及其本身具有的特点,而且部分金融机构对采矿权抵押的判断流于评估的纸面价值,导致在执行采矿权时面临处置效率低下、采矿权日益贬值的风险。本文就此情况进行相关法律梳理并总结应对策略。

一、采矿权及采矿权抵押权的概念梳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位于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可以理解采矿权是对国家所有的特定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其公共物品属性导致对基于此形成的采矿权的管理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对其抵押权设置也有别于其他不动产,并不完全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案件中,认为“鉴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借此获得对世的公示效力,就目前矿业权抵押备案的主要功能以及法律效果而言,备案与登记并无实质区别,抵押权人可借此取得对抗他人的公示效力和优先受偿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矿业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可视为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或者备案时设立”。

但具体操作时需结合不同地区的要求进行办理,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办理抵押备案时,评估矿业权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剩余资源储量部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要求提供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及相关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采矿权已投入生产满一年才可办理抵押手续。

二、采矿权抵押处置风险

(一)处置效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当债务人出现违约,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及抵质押资产时,对于被抵押的采矿权的执行,可能远不如其最初预估的打N折后售出那么顺利。其原因包括:

1.意向买受人资格限制。

对采矿权的执行实质是采矿权的转让,而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对竞买人、受让方有明确的资质限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虽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但也规定“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亦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单一采矿权竞买意愿不强。

作为抵押标的的采矿权虽可通过参与竞买取得,但如抵押人的其他重大资产(如采矿设备、配套工厂、房屋、土地等)已被其他主体抵质押或采取强制措施,或抵押人以高价出售出租为条件进行恶意谈判,对意向买受人而言,其看重的采矿权的商业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其竞买意愿也会大大下降。

(二)采矿权的日益贬值风险

如采矿权一直未能被执行,抵押权人还需承担采矿权价值日益贬损的风险,其原因包括:

1.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减少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其中,需重点注意的是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在此基础上的抵押权亦将随之灭失,对此,虽可追究抵押人怠于维护抵押资产的责任,但维权链条也将进一步加长。在(2018)最高法民终292号案件中,最高院即持此观点。此时,如采矿权担保债务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而采矿权价值又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的,不排除抵押人以怠于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等措施,与债权人进行利益让渡谈判。

2.执行完毕前持续的采矿行为致使采矿权价值不断下降。

在执行完毕前,抵押人如在正常生产经营,则其每日的开采行为将直接导致被抵押的采矿权对应矿产储量下降,进而导致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的下降。在金融机构未进入司法程序前,其对此痛感并不强烈,但当进入执行程序而又执行不能时,才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但执行阶段对采矿权采取查封保全措施,采矿行为能否继续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主张抵押人可以继续开采的多认为采矿权的抵押是基于采矿权证,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该采矿权证禁止抵押、转让等行为,但不能阻碍采矿权证项下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因此,如抵押人还在生产经营中,应采用“活封”的方式,即允许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等财产处分行为,以最大限度保护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德阳市中院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向案涉公司发出的(2009)德法执字第31-4号通知即明确,同意金沙水泥公司为职工生计而适量开采,但不得抵押、转让和租赁,参见德阳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06执异2号。主张抵押人不能继续开采的,主要是基于采矿权的价值在于采矿权对应的可开采的矿石,抵押人的开采行为会导致采矿权本身价值的减损。《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院做出的(2017)川1703执6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即裁定将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开采、转让、变卖和设定他物权。

从执行的经济因素考量,如果被抵押的采矿权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直接保全开采行为,如果采矿权人为债务人,保全反而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因为只有让债务人开展经营活动,才能履行债务,如果执行之初直接就保全开采行为,其反而会产生默认采矿权已从债务人手中实质剥离的效果。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采矿权抵押也是如此,如其知晓当担保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其开采行为即可能中止,那其最初的抵押意愿也将大大下降,反而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发展。换言之,当金融机构同意采矿权抵押之初,即应合理预见债权实现前正常开采行为所带来的价值减损。

三、应对策略

(一)关注拟抵押采矿权是否存在瑕疵

1.采矿权的取得是否存在瑕疵,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矿区范围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鉴于采矿权行政管理的历史原因,一些企业在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也可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对于这种存在“程序瑕疵”的采矿权,在后续办理抵押备案或处置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2.采矿权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瑕疵,或者即使采矿权不存在查封、抵押,采矿权人所有的与采矿权关系密切的其他重大资产(如采矿设备、厂房、配套工厂)是否被抵质押或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后续也将影响处置清偿。

3.采矿权人存在欠缴费用,采矿权的价值也将予以缩减。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第二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采矿权有效期,相关规定见上文“二、采矿权抵押处置风险”中“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减少”。

(二)关注采矿权人的生产经营

关注采矿权人的生产经营,并在抵押期间审慎判断采矿权人违法违规行为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抵押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采矿权价值的重大贬损,以煤矿为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第十五条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明确采矿权权利受限时的处理方式

金融机构应结合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合理约定抵押期限和处理办法,保证采矿权到期后有充足时间进行应对。若采矿权人未能顺利办理采矿权延续事项,应当根据不同原因区分对待。若非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致使未能办理采矿权延续事项,抵押人以此为抗辩理由,原则上不承担责任,此时可约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抵押物,控制抵押率。若因采矿权人原因未能顺利办理采矿权延续事项,则系采矿权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此时可按照抵押合同事先约定的采矿权人义务、抵押有效期、违约责任等事项,确定具体追偿方式和索赔金额。同时在抵押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如采矿权续期,而抵押权尚未到期,则应配合及时更新办理抵押权备案登记手续(如需)。

(四)要求采矿权配套资产一并抵押或在附件中详细列明抵押物

采矿权的经济价值需要与之配套的资产配合实现最大化,若后续发生违约行为,一并抵押可最大化提高风险化解方案的可实施性并减少争议。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矿权人有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据此,抵押人在拥有采矿权时,往往还拥有土地使用权、生产和生活设施等多项权利与资产。在执行时,将案涉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相关财产进行分别评估、统一拍卖也有利于买受人接手,提高交易成功率。

如在贵州省高院(2018)黔民初65号案中,案涉主体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4.1条明确约定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为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贵州省高院在其归纳的争议焦点中认为,一方面,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部分属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抵押效力依法及于相应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另一方面,由于采矿技术的不断升级及生产规模的扩大,抵押物的资源储量将不断减少,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若抵押范围不及于技改工程和设备设施,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综上,贵州高院认为,该案抵押权行使的范围案涉采矿权(含采矿许可证载明范围内附属有关工程和设备设施)。关于贵州省高院的论述,法院将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概括认为属于从物、从权利、附属物并不合适。采矿权人对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持所有权,抵押物是属于用益物权的采矿权,技改工程及设备设施详细认定为采矿权的从物或从权利或附属物似乎都不太合适,贵州省高院如此认定的重点还是基于其对公平原则的适用。

(五)协议作出事先约定

可尝试在抵押合同中做“当进入查封执行阶段后,抵押人即应立即中止开采。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查封执行自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抵押人基于抵押的采矿权所开采的全部矿产品或其对应价款”等类似约定。该类约定主要是基于在法院裁定中往往并不会直接裁定“不得开采”,但如抵押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可基于此向法院申请在裁定中明确“不得开采”或使得查封可以及于开采的矿产品或对应价款。但是目前并未找到相关案例,但从法理角度理解,基于事先防范考虑可做此协议安排。

(六)尝试以矿产品设定浮动抵押

上述方式集中于采矿权的抵押变现或价值维护,但本质上采矿权重点在于矿产品,对此,可尝试采用以矿产品设定浮动抵押的方式保护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的动产优先受偿”。在(2018)津民初79号案件中,天津高院认为“钢铁集团以该公司现有及将有的铁矿石、铁精粉等存货设定浮动抵押,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故平安银行对钢铁集团现在及将来的价值114286万元铁矿石、铁精粉等存货依法享有抵押权”。在(2021)川01民终1961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四川省大邑县法院即认为“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大邑显明公司以其原材料、产品作为抵押,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实现抵押权时仅以抵押人当时拥有的相应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只能对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用好贷后监督权

采矿人的生产安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对此,金融机构应做好定期回访,对其安全生产进行必要的监督。此外,对采矿权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相应税费也应做好定期回访监督,避免将来执行时因税费缴纳信息披露问题而产生额外的纠纷。同时建议对采矿权估值进行定期审慎判断。采矿权对应的矿石储量,会随着采矿行为的进行而日益减少,这一点在采矿权抵押担保设立之初,其风险就已客观存在。对此,应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执行程序时间因素,定期对采矿权进行估值测算,严格控制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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