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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作者 徐豪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近日,《华夏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收到一段疑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的自述视频,王在视频中讲述,他曾作为陕西榆林凯奇莱公司诉西安地质勘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准备写判决书前发现原存在自己办公室的案卷离奇失踪。

经过几次离奇往复,最高法机关纪委今天发布声明,希望知情人提供情况,并表示,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其实,视频中所提及的这个案子是一桩旧案,延宕12年多。央视也曾多次报道,今天,侠客岛推荐《中国经济周刊》在2018年2月份刊登的调查文章《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黑金”争夺战背后的权力寻租》,给大家补充些背景材料。

文 | 徐豪

本文由侠客岛转载自“《中国经济周刊》”,原文首发于2018年2月,标题为《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黑金”争夺战背后的权力寻租》。

位于陕北的榆林市,因地下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而被称为“中国的科威特”。

榆林煤炭储量有多少?有数据显示,其煤炭预测储量2720亿吨,探明储量1490亿吨。在“煤炭黄金十年”和原油价格上涨时期,能源工业一度占据陕西省工业的半壁江山,最高时占比达到60%。

2003年,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联合进行详查、精查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

然而,这一估值曾达数千亿的煤矿并没有给凯奇莱法人代表赵发琦带来财富,双方因合作勘查合同产生纠纷,案件诉讼历时十几年。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维权近12年后终于有了结果,但赵发琦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没有太多高兴,还要继续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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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合作勘查”

赵发琦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看到的合同复印件显示,凯奇莱与西勘院约定按8:2的比例出资,对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波罗井田)的煤炭资源进行合作详查及勘探,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利益均以8:2比例分享。

许可勘查面积为279.24平方公里的波罗井田,位于榆林市的榆阳区与横山县境内,后来初步勘探储量近20亿吨。“煤炭黄金十年”期间,随着煤矿价格一路飙升,市场估值曾达3800亿元。

签署协议前,赵发琦并不知道能不能挖到“黑金”,用他的话说,“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因为不知道地下到底有没有矿、质量怎么样。

2004年3月,西勘院将合同及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报送陕西省国土厅备案。国土厅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将合同报国土厅备案即可,但按照陕西省政府2003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21次会议纪要(下称“21次会议纪要”)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赵发琦表示,随后他向一位时任省政府领导反映情况,该领导批示省国土厅处理。

2004年8月,陕西省国土厅称:“我厅认为,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开发院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已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随后,凯奇莱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探矿权费用。

然而在2005年3月,西勘院退还了凯奇莱1200万元探矿权费用,并致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双方进行协调后,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陕西省国土厅也于2005年11月8日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65号文”),报告称:“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但“65号文”并没能让凯奇莱与西勘院继续顺利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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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胜诉到败诉

双方“重归于好”后,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去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西勘院却回复称,“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这背后又生出了另一条运作路线,赵发琦认为西勘院“一女二嫁”。

2005年12月14日,陕西省国土厅致函陕西省地矿局称,收到时任陕西省政府领导的批文,“要求我厅对中国化学工程集团(下称‘中化工程’)、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要求参与陕北榆横项目配套井田勘查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

据媒体报道,2004年11月,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批文,明确“该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

2006年1月13日,陕西省国土厅向陕西省政府报送的《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化工程、香港益业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化工程和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340平方公里的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陕西省高院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对陕西省高院的判决不服,2006年11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称,2008年4月底,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注:2015年7月落马)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官员到最高法“商议案情”。2008年5月,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报告该省对于此案的意见。

这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函显示,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提出的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等。同时还提出,“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此函当时经媒体曝光后,曾引起轩然大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等数位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

直到2009年11月,最高法才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1年3月,陕西省高院重审判决,西勘院与凯奇莱合同无效。凯奇莱公司不服重审判决,又上诉至最高法。此案于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2017年1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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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21次会议纪要”

在这起纠纷中,“21次会议纪要”被多次提起,其究竟指什么?

2003年10月20日,陕西省政府召开2003年第21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包括: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所谓“基地”指2003年3月,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准启动建设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这是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区域为榆林、延安两市,面积8万平方公里。同月,第一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要求尽快实现基地建设从“一次性能源产品开发”向“资源的深加工和就地转化”转变。

《财经》曾报道称,“要支撑起这盘大棋,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转化项目进驻基地。”为此,陕西省政府以配套煤矿作为优惠政策。能够为投资人配套煤矿的前提是,省政府必须有能力统一调配基地范围内的煤矿,上收对煤矿勘探权的处置权成为必然。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在“21次会议纪要”以前,陕西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可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纠纷中双方的一个焦点是,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的签署时间,是在“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前还是之后。西勘院在多次法庭举证中,都表示合同实际上是在“21次会议纪要”出台之后签署的。凯奇莱方面对此予以否认。

在纠纷日趋引发舆情后,2011年4月,陕西省政府党组在《关于横山“波罗井田”矿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中称,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的合同属于孤本合同,当事双方均无合同原件。对西勘院关于合同签订的相关供述及证据予以采信,即这份合同是为规避“21次会议纪要”,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是双方蓄意违规签订的虚假合同。

在201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双方再次就此问题控辩,凯奇莱公司表示,“合作勘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陕西高院认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行为。”

赵发琦认为,“21次会议纪要”实际上是本案一系列纠纷的主要根源,“21次会议纪要就是省政府自己制定的‘家法’,导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矿权转给形形色色的商人。行政力量强行干预市场,给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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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港商”刘娟

在凯奇莱与西勘院的纠纷中,刘娟的入局引人注目。公开报道显示,刘娟上世纪80年代曾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当打字员,90年代移民香港从商,后来还担任陕西省政协常委。在政府的红头文件中,转化项目的开发主体是中化工程与香港益业两家公司,但在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时,只剩香港益业一家。

赵发琦称,“在探明了储量有了利益后,他们就要把凯奇莱踢出去。”

合同规定,探矿权范围340平方公里,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查施工,合作取得的精查成果和探矿权增值全部属香港益业所有。香港益业只有在转化项目(即上文所述甲醇MTO项目)核准或省发改委备案批准落实后,才予以配置煤矿矿权。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以677号文件,给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8月24日,陕西省国土厅以便函的方式为该项目备案。但据财新报道,刘娟直到2016年都没有拿到探矿权,而没有探矿权的刘娟,“却还是在半年左右时间拿到了环评、安评、水评、土地预审等五部门的手续”。

2007年6月5日,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益能投”)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益能源”)的投资额为22.9亿元的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与配套的波罗井矿年产1000万吨项目同时开工。这两个项目公司有着共同的实际控股股东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业投资”),益业投资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娟。

2008年7月,中益能投曾进行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益业投资和中化工程,变更为益业投资和陕西太兴置业,中化工程彻底退出。

2008年11月,刘娟开始了与陕西国企延长石油集团的合作。双方将中益能投和中益能源两家公司估值4.9亿元,延长石油投入资金2.499亿,分别占股51%。涉案的波罗煤田仍被配置给益业投资,延长石油有意合作开发。赵发琦曾举报称,延长石油和中益能投在陕西榆横煤化学工业区一期在建项目中以虚假在建工程作价评估套取国有资产;延长石油和中益能源共同委托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公司以非法开采的波罗煤矿作价评估,涉嫌合谋骗取国有资产。

2013年5月,陕西省国资委的调查报告认为,事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合谋骗取国有资产等问题。

而实际上,2010年6月,延长石油向陕西省国资委申请对收购资产评估报告备案。陕西省国资委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违规等问题,并对两份评估报告不予备案。但在2011年,合作申请得到陕西省国资委批准,而合作资产评估并未完成。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多次联系刘娟采访,其电话均未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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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举报

凯奇莱公司在2006年一审胜诉后,因被查出虚报注册资金等问题,被撤销登记,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后来赵发琦也被警方通缉。2011年8月,赵发琦被抓捕,进看守所133天后被判无罪。

在无罪释放之后,赵发琦再次将与西勘院的合同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凯奇莱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透露,2017年12月21日,最高法以约见谈话的形式下达了判决书。在上诉的同时,赵发琦还公开举报了多名官员,其中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王登记等人现在已经“落马”。

2017年2月至4月,十八届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陕西省开展了巡视“回头看”,巡视组曾对陕西矿产资源领域的腐败专门提出过意见,指出矿产资源探矿、开釆、经营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等方面的腐败问题“还没有揭开盖子”。

央视新闻报道称,这起纠纷此前由于政府无形之手的介入,导致双方缠斗多年,陕西省部分领导甚至参与其中。

赵发琦说:“本案的实质,就是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归属问题,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什么会用了十几年时间?”

直到2017年12月21日最高法终审判决凯奇莱胜诉、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有效,陕西省已经换了几任领导,煤炭黄金十年也已过去,煤矿至今空闲在毛乌素沙漠里。

此次胜诉后,按照合同,凯奇莱还将与西勘院合作。凯奇莱法律顾问刘长说,“近期去了一趟西安,与西勘院的领导进行了面谈,也给西勘院正式去函,对接下一步的合作,但目前还未收到书面回复。”《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多次联系西勘院现任院长王战社采访,未获得其回应。

延伸阅读:

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据中青在线报道,2018年12月26日深夜和12月29日13时32分,崔永元发微博称,“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被盗两年至今无下落,并@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注。

12月29日深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启动调查程序,“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崔永元所指的“陕北千亿矿权案”,中国青年报2010年8月2日“特别报道”曾做过报道。

文 | 王国强

本文转载自中国青年报旗下“冰点周刊”(ID:bingdianweekly),原文首发于2018年12月30日,标题为《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2010年,中国青年报接到读者反映,陕西省横山县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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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此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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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后,合作重新打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间,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合作勘查合同与2003年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国家尚未对合作勘查区拟定开发规划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为此向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协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协调,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了这份报告。该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这份报告表明,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重新达成一致,准备履行合同。然而,接下来,事情又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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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尽快提供详查设计和预算,明确凯奇莱公司还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关于立即履行合同问题,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我们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仅靠我方力量,已经无力启动。”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陕国土资勘发【2006】1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

这份文件里的“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T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共有的矿区与其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后,赵发琦非常气愤。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陕西省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所签订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5)90号文件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将2003年8月25日合同报备案,且在当时该厅亦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关于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这是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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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益业”到底什么来头

对同一矿区,为什么会出现两次备案?

记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凯奇莱的代理律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干部王凤林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其中,当被问到“为什么同一项目会有两次备案”时,王凤林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问有关部门和领导”。

那么,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化学集团”)、香港益业又是怎么出现的呢?

记者调查发现,在2005年8月18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能源(2005)932号”文,明确“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的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

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出“关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的通知”,同意对该项目备案。

记者从中发现,正是因为中国化学集团和香港益业申报“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才有了后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之间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然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是否真的是由中国化学集团和香港益业设立呢?

记者调查发现,中化益业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集团共同出资组建,于2006年6月16日设立。其中,陕西益业占注册资本的90%,中国化学集团占10%。

来自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陕西益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东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其中,刘峰占注册资本的95%,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占5%。

有关资料显示,刘峰出生于1979年,西安人。但此外没有更多公开信息。

而陕西太兴置业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配套服务;旅游综合开发及配套服务;西林花卉的栽培与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土特产品的销售。

陕西太兴置业的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

记者发现,陕西益业在2008年2月3日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太兴置业和刘峰变更为刘峰。也就是说,陕西益业成了刘峰的独资公司。

此外,在2008年7月25日,中化益业曾做过一次投资人(股权)变更,法人股东由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学集团,变更为陕西益业和陕西太兴置业,中国化学集团彻底退出。

这样一来,中化益业由刘峰、刘浩、刘亮三个人拥有。

发往最高法的函件由陕西国土厅起草?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据了解,针对该函,2009年2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联名向最高法发送了一封《关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的建议书》。

在这份建议书中,法学专家反映了这样的意见:“密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当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密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嫌疑。”

 “密函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不过,侯欣一教授在8月1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只是听当事人介绍了函件内容,并没有亲眼见到函件。

据了解,这起矿权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据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时间已经很长了,需要查档看是否已经归档,当被问及文件起草单位时,其表示“应该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

不过,当日稍晚,当该工作人员再次被询问查档情况时,其又表示“卷并不在手里存,具体谁起草的也记不清了”,该工作人员最后建议可以直接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并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赵发琦说,他希望的“仅仅是一个公开、透明”,“如果法律上说我不对,那我认,我要的只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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