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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掠中国:美国对华打击中的“海盗船”方案 |
原创 杜佳 独家网 随着疫情相继在“罗斯福号”(CVN-71)和“尼米兹号”(CVN-68)上爆发,至少在太平洋地区,美国暂时没有航母可用。 不过美国并未消停。4月份,美国海军学院网站上出现一篇堪称惊世骇俗的文章,号召美国在与中国的冲突中使用私掠船。 所谓“私掠船”(privateer),就是拿着官方许可证的海盗。文章呼吁美国政府鼓励美国民船自行武装,在全世界范围内劫掠中国的商船和渔船,以打击中国的海上贸易路线,破坏中国经济。 (美国网友看得很清楚,私掠船就是“海盗换了个名字”嘛,美国这个浓眉大眼的“全球国际体系维护者”怎么突然做起这单生意了?) 笔者杜佳此前早就预言,为应对疫情美国可能援引《国防生产法》,果然本月初川普就动用这一法律,要求通用、3M等企业服务于抗疫物资的生产与协调。而现在“私掠船”方案又被提上桌面,不得不让人驻足关注。 美利坚“依法治国”,怎么突然就鼓励违法犯罪了?作者宣称美国自有国情在此,私掠船完全合法,读者不必惊诧。 “合法”抢劫的由来 所谓“合法”,是合乎美国国内法。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力“批准私掠许可证”(Letters of Marque and Reprisal)。这个条款直到现在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修正,也就是说彭斯领导的参议院和佩洛西领导的众议院还真的有权力召唤私掠船对付中国。 (1812年12月美国政府发放的私掠许可证,抬头是詹姆斯·麦迪逊总统的大名。上面写着船名,东主、船长、大副的名字,装备2门炮和20个船员,经国会依法授权可以“在美国司法管辖权区域内,或者公海,或者英国管辖的海域,制服、夺取或取得任何武装或者非武装,公有或者私有的英国船只”。) 1812年,美国和英国爆发战争。为了对付大英帝国这个海上强权,6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有关私掠许可证、战利品和战利品货物的法案》,祭出了私掠船这个法宝。 私掠船要如何登记、取得许可、“合法”劫掠、变卖战利品、瓜分所得,有一整套制度。 在申请时,船主需要向国务院上报船名、吨位、武备和船员数。船主还需要交纳5000美元的押金,船员数大于150人则交纳10000美元;如果私掠船的船主和船员有任何违法美国法律的行为,这笔钱会被没收。(美国国会, 1812) 申请通过之后,私掠船就可以“持证上岗”了,它的目标是一切英国人的船只和货物,不分民用、军用、私营、公有,只要打得过。该法律规定,一旦劫掠成功,被俘获船只、货物等一切财产,归私掠船的“东主、指挥官和船员”所有。 由于和英国开战,美国制定法律,不准从英国进口商品。私掠船抢夺英国商品来美国销售,算是违反法律么?《有关私掠许可证、战利品和战利品货物的法案》专门规定,贸易禁令对私掠船无效。 (1814年10月,葡属亚速尔群岛,美国私掠船“阿姆斯特朗将军号”大战英国皇家海军战列舰“金雀花号”。) 私掠船拿下船只后,并不是坐地分赃了事。该法律规定,一切所得在法律上属于“战利品”,必须先运送到美国港口,或者对美国友好国家的港口,带入“美国司法管辖权之内”。联邦地区法院对战利品有“排他性司法管辖权”。法院会检查私掠船的行为是否违反美国法律,然后再决定劫掠所得的归属。 俘获的人员必须上交,美国政府会以每个俘虏20美元的价格支付奖金(后来涨到100美元)。 一切妥当后,法庭会组织拍卖,费用由私掠船承担;船上的商品需要交纳关税;一切所得还需要缴纳2%的所得税。剩下的净利润由东主和船员按照约定瓜分。按照法律精神,东主所得不能超过一半。 为了便于监管,法律规定私掠船的指挥人员必须就船只的日常经历、劫掠的过程、以及账目做详尽的记录。一经发现造假,私掠许可证会被取消,船长罚款1000美元。 私掠船大多是小型船只,适航性较差,远洋航行能力有限,不是每次得手后都能把被俘获的船只开回美国的港口。这种情况下,私掠船可以索要一笔费用之后放走被俘船只。后者从私掠船手中得到一纸证明,表示“已经被抢过一次”,凭着这张证明免受其他美国私掠船掠夺。 如果当时被俘获船只拿不出足够的钱,还可以打欠条。如果船主拒绝支付,私掠船可以将他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打劫了,不想支付赎金,还会被人告上法庭,不知道货主们此时会是什么心情。 总之,抢劫也要符合基本法,也有一套合法程序。美国竟然有板有眼地制定了一部法律,鼓励民众抢劫致富。对于“山巅之城”的“文明”,笔者只能表示叹为观止。 私掠船是民船,不是军舰,没有正式编制。美国政府在对私掠船的定性上打了一个马虎眼。在美国政府编写的海运司令部和商船队的历史中,把私掠船称为“海军的私掠船队”(NAVY privateer force)。(美国海军教育和训练项目发展中心, 1984)如此来看,私掠船虽然归于私人,在海上劫掠,但是“有官身”,自然就不算海盗了。要是不小心被俘,得享受战俘待遇。 这属于钻法律空子,私掠行为的性质就变成了“代表美国政府抄没对方货物”,就不算抢劫了。 在笔者看来,美国使用私掠船就成了“纵兵劫掠”,性质更加恶劣。堂堂华府经制之师,如此岂不成了一帮杀人越货的匪徒、流寇? 禁止私掠船的国际法 世界大国意识到事情不妙,开始订立国际法禁止私掠船。1856年,英、法为首的55个国家签署《巴黎宣言》(Paris Declaration Respecting Maritime Law),第一条是“从现在起废止私掠行为”。(英国和法国, 1856) 美国没有加入《巴黎宣言》,因为美国不希望放弃使用私掠船。时任美国国务卿威廉·马西(William Marcy)解释说美国海军尚且弱小,而且美国不打算维持一支强大的常备海军,于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私掠船就成了重要的海上力量补充。 1907年,国际和平会议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事后签署《海牙公约》。其中第七公约对商船转军用做出严格规定:必须加入军队编制、必须由现役军官领导、船员必须服从军法、必须挂旗帜亮明身份,不然不享受军船待遇(也就是被俘后不享受战俘待遇)。(第二次海牙会议, 1907) 总之就是关闭私掠船“合法性”所依赖的法律模糊地带,从技术上让私掠船无法使用。 先前美英两国开战,英国船看见美国私掠船难道不知道躲开?这是因为私掠船是“私”船,不用打出美国官方的旗号。英国船难以识别对方身份,往往放松警惕。据记载,美国私掠船多有打假旗(false flag)欺骗对方的行为。 (费耶·柯尔特, 2015)现在根据《海牙公约》,武装的商船算作军舰,必须亮明旗帜。对方的商船远远地看见,自己知道躲开,想抢也抢不到。 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国家签署了公约,中国在1917年加入公约。但是,美国仍然没有加入。 1982年,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领导下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对海盗行为有明确规定。 《公约》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为“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按照这个规定,私掠船是以劫掠为目的的私人船只,就是海盗。 (联合国, 1982) 《公约》明令禁止海盗行为,号召各国在世界范围内打击海盗,“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总之就是人人得而诛之。 全球有160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有15个国家没有签署,其中就有美国。 总而言之,国际社会一直在试图规范海上交战行为,发动己方私人船只劫掠对方船只的行为,属于海盗行为,被国际法禁止。但是美国国内法并没有禁止使用私掠船。基于这个事实,美国当代学者认为使用私掠船“合法”。 “自古以来”使用私掠船 北美大陆使用私掠船,早于美国建国。在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发放了700份私掠许可证,而美国海军前后总共只有100来艘舰船。(亚历山大·塔巴洛克和阿历克斯·诺拉斯特, 2015) (独立战争时期由大陆会议发放的私掠许可证:“你可以通过武力在公海上攻击、制服、夺取属于大不列颠居民的所有船只。”发证日期是1776年4月3日,距离《独立宣言》的发布还有两个月。) 在独立战争期间,共有超过2000人作为私掠船员为美国服务。他们俘获了约800艘英国船只。(美国海军教育和训练项目发展中心, 1984) 1812年,美国和英国再次爆发战争。当时美国海军仅有18艘军舰,其中只有1艘船在海上航行。美国只好再次“发动群众”,发放私掠许可证。超过10万海员被吸引来“做生意”。 战争期间,美国的私掠船共俘获、摧毁超过2000艘英国船只,俘虏9200人。这个功绩甚至超过了美国陆军,他们只俘虏了5765人。 问题来了,英美之间爆发战争,英国商船自然不会来美国港口贸易,美国私掠船要去哪里劫掠英国商船呢?美国的私掠船不是局限在美国沿海,而是满大西洋跑,甚至把战火烧到英吉利海峡,劫掠往来的英国商船。这自然是英国海军防守严密的地区,美国私掠船敢来此处抢劫,说明船长和船员们都是要钱不要命的亡命之徒。 纵帆船“彗星号”是一艘美国私掠船,排水量187吨,装备2门9磅炮和12门12磅短重炮。船只吨位小、武备不强,成本低,这正是私掠船行为的“优越性”所在:吸引私人资本,不用过多投资,作为国家力量的补充。美国政府不需要开支军饷,就可以得到一只堪用的海上力量。 早在开战之前,“彗星号”的东主,巴尔的摩的商人们就已经跃跃欲试。1812年6月29日,美国对英国宣战后11天,美国国会通过《有关私掠许可证、战利品和战利品货物的法案》后3天,东主们就开始申请私掠许可证,抓住这个发财的机会。 “彗星号”采取企业化经营,而且是“员工持股”的“先进”模式,赃款按股份分配,船员积极性很高。 7月12日,“彗星号”从巴尔的摩起航。26日就捕获了它的第一个猎物,排水量400吨的英国商船“亨利号”。7月末,又俘获英国商船“好望号”,船上货物价值约15万美元。船长得到1686.24美元,按照现在的美元币值,相当于32.7万美元。熟练的水手得到210.78美元,相当于他7个月的工资。(亚历山大·塔巴洛克和阿历克斯·诺拉斯特, 2015) 如此厚重的利润,无怪乎这么多人会铤而走险,出海为寇。整个战争期间,“彗星号”共俘获、击沉35艘英国船只,可谓“功勋卓著”,为东主们带来的利润总共22万美元,相当于现在的4260万美元。 (1814年1月,“彗星号”遭遇英国商船“爱尔兰号”。画面上的“彗星号”开炮射击,“爱尔兰号”迎头冲撞、拼死反抗。最后“彗星号”不得不放弃“抓捕”,在战斗中3人被杀,16人受伤。) 高回报意味着高风险。海面上危险丛生,作战时枪炮无情,船员们只能各安天命。好在当年的英国人比较“文明”,俘获美国私掠船后不是直接按照海盗处理,而是让美方人员享受战俘待遇。 那个年代缺乏国际法,而且英国本身就长期使用私掠船,也不便于把抓到的美国船员全部以海盗罪吊死在桅杆上,这种宽大处理可以理解。不过今天的美国学者们回忆历史,把英国的“仁慈”说成私掠船合法的“依据”:既然享受战俘待遇,那就不能算“海盗”了嘛。 美国内战期间,南北双方都再次通过法案允许使用私掠船。不过此时北方海军已成气候,在内战期间并没有执行相关法律。南方则重拾“传统”,依靠私掠船打击北方的海运。 进入20世纪,美国事实上未使用私掠船作战,虽然法律没有禁止。这是因为,一方面美国海军越来越强大,成为控制全球水域的军事力量,不需要民间力量来补充;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武装船只的费用越来越高,私人资本参与的门槛越来越高,商人们想赚这个钱,也无法支付成本了。 “第三次世界大战” 那为何在21世纪第三个十年的开头,美国海军会提出使用私掠船对付中国呢? 美国海军学院的文章《释放私掠船!》(Unleash Privateers!)指出,这是因为中国军力越来越强,美国的航母舰队要靠近中国海岸执行作战任务变得越来越困难。面对这种局面,美国人发现强大的美国海军竟然不够用了。 作者指出,中国经济依赖外贸,而外贸依赖海运。通过打击中国的商船船队,能够有效打击中国经济。 据说战争不应该卷入平民?作者说了,中美真的打起来,那一定是“第三次世界大战”,不是“第三次海湾战争”,到时候谁还顾及许多? 中国海运发达,商船众多,遍布全球,作者称之为“中国黄金”。中国遍布世界的贸易航路是“非对称的劣势”,是需要开发的金矿。作者希望新时代的美国也能涌现出一批私掠船主,发扬祖先不要命、一切向钱看的精神。作者认为私掠船算是“防务外包”,而美国已经有了成熟的产业链,有一批世界级的私营安保公司。黑水公司在索马里沿海已经有了武装船队。所以到时候美国要拉起队伍不是问题。 再说了,现代化的大型商船,只要拿住一艘,获利以亿万美元计算。到时候一定不会缺乏亡命之徒来“做生意”。 在新冠疫情肆虐美国海军,导致美军在太平洋地区暂时没有航母可用的今天,这番言论似乎特别有现实意义。作者还算是诚恳,认识到美国在第一岛链内已经失去优势。只是面对这种局面,作者首先想的不是维护和平,而是煽动民众为匪为寇,妄图用突破下线来重新获得优势,不惜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也要打败中国。 这样的脑回路,笔者表示不能理解。这种军国主义分子,在美国军方内部还有多少呢? 参考书目: 【1】第二次海牙会议. (1907年10月18日). 海牙第七公约[A]. 检索日期: 2020年4月6日,来源: 国际红十字会: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Treaty.xsp?action=openDocument&documentId=1736C77515CB8A9AC12563CD002D67E2 【2】费耶·柯尔特. (2015). 私掠:1812战争中的爱国者和利润[M]. 巴尔的摩: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 【3】联合国. (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A]. 检索日期: 2020年4月16日,来源: 联合国: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c.pdf 【3】美国国会. (1812年6月26日). 有关私掠许可证、战利品和战利品货物的法案[A]. 检索日期: 2020年4月15日,来源: 美国国会图书馆: https://memory.loc.gov/cgi-bin/ampage?collId=llac&fileName=024/llac024.db&recNum=573 【4】美国海军教育和训练项目发展中心. (1984). 美国运输司令部[A]. 华盛顿特区: 美国政府印刷局. 【5】亚历山大·塔巴洛克和阿历克斯·诺拉斯特. (2015). 私掠船:他们的历史和未来[M]. 弗莱彻防务评论, 页 55-67. 英国和法国. (1856年4月16日). 巴黎宣言[A]. 检索日期: 2020年4月16日,来源: 国际红十字会: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Article.xsp?action=openDocument&documentId=473FCB0F41DCC63BC12563CD005149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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