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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不要全部堵死老百姓的活路 |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民族复兴网 看到《32种行为属非法上访!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前途》的规定,如同五雷轰顶,半天没有任何反应。中国这是怎么了?对那些不断制造冤案惨案的老板给予法外特权,“能不抓的就不抓,能不判的就不判”,而对那些冤深似海、餐风露宿、抛家舍业、毁弃一生而不得不千里上访的悲惨访民,那些最底层最无助而天天泡在血泪中的最弱势群体,却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全面打击! 自从武则天设立“铜匦制”,要全国驿站要为进京访民提供食宿,并在京城专门设立访民接待站以来,那些自古以来一直就生无活路、死不瞑目的陈冤百姓,便由此不惜倾家荡产也要讨还公道地踏上了上访之路。虽然千百年来踏上这条上访之路的陈冤百姓绵延不绝,甚至一些人走上了世世代代的上访之路,但是真正能够走通这条道路的冤民却是少之又少,直到“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了个毛泽东”,1949年新中国成立,翻身解放的中国老百姓才结束了千百年来的上访之路。各地交通便由武则天时期的为访民提供食宿,变成了为红卫兵提供食宿;京城的访民接待站也变成了红卫兵接待站。 虽然上访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但是上访人员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老百姓变成了政府官员和知识精英。所以毛主席去世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对象全部都是党政干部、知识精英以及被打倒的地主老板。随着这些政府官员、知识精英和地主老板的不断平反,中国的上访人员再次变成了以底层老百姓为主。只是改革早期虽然上访人员重新变成了老百姓,但是仍然像民国、晚清以及此前封建社会一样,从来没有把访民作为打击对象。把访民作为打击对象,主要是后来五毛党崛起的结果。 五毛党在左派队伍中掀起了打民间死老虎,打民间小老虎,打无风险老虎的邪恶风气,而对“苛政猛于虎”的大老虎视而不见,不仅视而不见,甚至还把批评者污蔑是颜色革命,由此为全面打击访民等老百姓扫清了舆论障碍,推动了打击访民的各种措施不断出台,32条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 那么访民该不该成为打击对象?这本来是连封建皇帝和党内开明官员都无需思考的否定答案,我们共产党人的回答更加是否定的。把访民作为打击对象,这主要是剥削阶级的阶级意识复辟的结果。在剥削阶级看来,安分守己、逆来顺受的百姓属于“贱民”;不甘心含冤而死的上访百姓属于“刁民”;敢于奋起反抗的造反百姓属于“暴民”。对“贱民”无需理睬,只要顶层设计就可以了;对“刁民”坚决打击,避免他们形成燎原烈火;对“暴民”彻底镇压,作为恐怖分子格杀勿论。 所以作为现代国家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什么“色儿”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保护访民而不是打击访民,应该替访民申冤而不应该让访民冤上加冤,应该消除把老百姓逼上上访道路的各种罪恶,而不是消除上访本身。要知道,中国老百姓是全世界最害怕上访打官司的老百姓,绝不像西方老百姓那样动辄就“法庭上见”,而只是在万不得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一咬牙一跺脚发出最后的哀嚎:“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要告你!”,可见中国老百姓如果不是没有了任何活路,是绝不会踏上上访打官司这条路的。所以没有任何国家的民众会像中国访民这样更加需要保护。 况且解决上访问题并非什么难事,只要观念一转变马上就能够解决。此前我们国家就有个地方用“官员下访”的办法来取代“老百姓上访”,一夜之间就解决了上访问题。这个地方还动用特警持枪替民工讨薪,一夜之间解决了欠薪问题。成为全国唯一没有上访和欠薪的地方。这个经验今天我们仍然可以吸取,顺利解决今天的上访问题。 这里最让人感到难以接受的,就是对访民实行“一人上访,全家遭殃”的株连政策,规定上访者的子女亲属都要受到牵连。这本来是多年来我们一直呼吁要对官员实行的株联政策,没想到却落到了这些走投无路的最弱势的访民身上。真是让人泪眼苍天,悲愤不已! 我们之所以呼吁要对官员实行株连政策——政治株连和家庭株连,是因为当今中国所有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商家对商品,学生对考试都要承担责任一样,唯独官员对提拔官员不承担责任。这是今天贪官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制造一个贪官的危害性超过任何一件劣质商品,所以必须像商家对劣质产品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家庭株连的道理同样很简单,既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是拥有权利的现实,那么“一人犯法,鸡犬不留”也就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后果。这既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相平衡的最古老正义,也体现了现代法律最核心的公平。而像现在这样“处罚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官员处罚方法,则是对老百姓的严重不公。 可见对官员实行株连政策,是对社会的最大保护,是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可是对访民实行株连政策,只能迫害访民的作恶者更加作恶,让上访的冤民冤上加冤,最终除了上吊和造反之外没有其它任何选择。所以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必须彻底废除“非法上访”、“非法讨薪”这两个真正的非法概念。如此悖逆天理、违背人类政治文明的概念,必将会彻底堵死中华民族的崛起道路。 2020-07-02 张宏良微信号:zhanghongliang_101 张宏良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l010 公安部明确:32种行为属非法上访!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前途! 2020-05-2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述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 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 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 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 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 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 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 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 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 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 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 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 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 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 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 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非法上访 毁人毁己毁家庭 家庭影响 非法上访,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个人影响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公务员 2.法官 3.人民法院书记员 4.人民陪审员 5.检察官 6.人民监督员 7.警察 8.律师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0.公证员 11.司法鉴定人员 12.外交人员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4.行政执法人员 15.教师 16.幼儿园工作人员 17.执业医师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19.会计 20.注册会计师 21.期货从业人员 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 23.企业破产管理人 24.保险精算师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6.保险营销员 27.拍卖师 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29.直销工作人员 30.专利代理人 31.证券从业人员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33.导游 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 37.注册建造师 38.注册安全工程师 39.注册测绘师 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 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42.锁具修理经营者 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 44.保安 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46.土地估价师 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8.拒绝护照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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