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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翻案”? 孙杨事件背后的法律与政治博弈 |
作者:韩勇等 来源:文化纵横 ✪ 韩勇 等 【导 读】 北京时间12月24日凌晨,孙杨律师团队收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定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2020年2月28日关于孙杨禁赛8年的裁决。根据目前有关报道来看,CAS的有关程序及一位外籍仲裁员的“辱华”不当言行是法院推翻CAS裁决的重要前提。不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表示,还会持续跟踪此案并努力促成该案重审。一段时间以来,世界反兴奋剂浪潮汹涌。在本月17日,俄罗斯收到被WADA禁赛两年的处罚。在一些学者看来,孙杨一案和俄罗斯兴奋剂一案是全球体育法律与全球体育政治交驳演变的结果。为便于读者全面理解,本文摘编了三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对世界反兴奋剂领域的一些问题进行综合。韩勇教授全面分析了孙杨一案的主要事实与法律分析。李智教授和刘永华教授回顾并总结了世界反兴奋剂机制的变迁与结构。邢婉莹教授等就世界反兴奋剂实践背后的政治博弈进行宏观梳理。综合来看,世界反兴奋剂领域是全球体育法律与全球体育政治复杂酝酿与持续发酵的结果,它往往以某些事实为起点,但它的背后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与国家利益关系。在推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进程中,不仅需要继续奉行兴奋剂零容忍的要求,同时需要熟稔国际反兴奋剂工作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结构,不断增强中国话语权。 本文摘自《体育与科学》2020年第1期、《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的三篇文章部分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如原版转发本文,请注明转载来源和出处。 北京时间12月24日凌晨,关于孙杨的重磅消息传来。孙杨瑞士律师团队已经收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其判决结果为撤销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此前涉及孙杨的裁决。 从《纽约时报》的报道来看,孙杨能推翻这一禁赛令的原因让人颇为吃惊,是因为当时裁定孙杨禁赛的三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官中,身为主席的弗拉蒂尼(Franco Frattini)曾在社交网络上就中国发表过种族主义性质的言论。 据报道,此人是意大利的前外交部长。孙杨的律师发现,他曾多次在抨击中国玉林吃狗肉的情况时,发表过种族主义言论。比如他在2018年8月时曾发帖称“那些杀狗的野蛮残忍的中国人都应该永远下地狱”,还曾在2019年6月2日称一名疑似在虐狗的中国男子为“残忍的黄皮肤”,并称西方国家在与中国打交道时应该记住中国这一残忍的形象。这一情况最终令瑞士联邦法庭裁定这名法官在中立性上存疑,并由此推翻了今年2月由他参与做出的对孙杨的8年禁赛令。 不过,虽然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CAS的判罚,但事情还没有结束。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正式表态,将会继续采取行动,在案件回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后,继续陈述其立场。 “孙杨拒检”事件回顾与主要问题分析 作者:韩勇 一、“孙杨拒检” 事件回顾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试图在奥运金牌得主、游泳运动员孙杨选定的“60分钟”时段内(晚上10点至11点),收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这是一次在浙江省孙杨住宅进行的赛外(OOC)检查,由国际泳联(FINA)主导,委托IDTM公司实施。 孙杨在规定时间内与家人赶到检查现场准备接受检查,根据孙杨方陈述,最开始没有任何怀疑,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陪护员用手机拍照、录视频,而且身着短袖、短裤和拖鞋,怀疑不是专业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证件。孙杨认为陪护员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拒绝其参与具体的检查过程,因此无法进行尿液取样。孙杨表示,如果持有合格证书的检查官能到来,他愿意“等到早晨”,但检查官(DCO)拒绝孙杨的提议,坚持要立即收集尿样。 当晚11∶35,孙杨接受了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国内媒体译为“血检官”)抽血,血样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出于对检查人员行为和认证的担忧,孙杨给队医巴震打电话,巴震给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打电话,孙杨母亲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打电话,他们认为只有有资质的检查官才能对运动员进行检查。BCA和DCA没有向运动员提供IDTM的授权文件以证明他们每个人拥有适当权力参加样本收集工作。因此认为收集的血液样本无效,不应被带走,保安用锤子砸碎包裹血样的安全容器,收集的血样未能被带走送往相关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证实验室。血样仍然在孙杨队医手中。由于样本没有储存在避免被打开的安全容器中,而且超过了WADA《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附件K规定的强制时限,因此样本不太可能再被检测。巴医生手写了一份当晚发生情况的摘要。 这在兴奋剂检查中很罕见,对于当晚和次日凌晨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以及将会导致什么后果,FINA和运动员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 事后,IDTM向FINA报告无法收集所要求样本(血液和尿液)的情况。孙杨也对此作出解释。FINA对IDTM和孙杨提供的报告和解释进行了评估。FINA认为,运动员得到了适当的通知,检查官已经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适当和必要的授权,不需要再向运动员出示额外文件。孙杨在没有令人信服理由的情况下,在接到IDTM检查官正式通知后,未能或拒绝提供尿液样本,不允许收集的血样被带走进行分析,构成《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014)》(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FINA DC)2.3条款“拒绝或不服从”;销毁收集的血液样本,构成《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5条款“篡改或企图篡改”。DCO已明确告知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及其各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2018年11月19日,FINA兴奋剂仲裁庭(FINA Doping Panel)在瑞士洛桑举行了一场13个小时的听证会。由主席Robert Fox(斯洛伐克)、仲裁员Farid Ben Belkacem(阿尔及利亚)、David Lech(加拿大)组成听证专家组。孙杨方由Fabrice Robert-Tissot(瑞士)、Ian Meakin(英国)、刘驰(中国)等代理;FINA由Jean-Pierre Morand(瑞士)、Romain Venard(瑞士)代理。 2019年1月3日,FINA听证专家组做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令人信服”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但裁决指出孙杨只是“险胜”(a close-run thing),在裁决中对孙杨做出了警告,认为运动员这“基本上是一场赌博,赌运动员对复杂形势的评估会占上风,这让兴奋剂专家组感到极端愚蠢(foolish in the extreme)”。 2019年1月,本应保密的孙杨案裁决被英国《泰晤士报》报道。 WADA就FINA听证专家组对孙杨拒检行为仅予以警告的裁决不满,根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2.3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提起上诉,起诉孙杨及国际泳联。 孙杨要求CAS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光州游泳世锦赛期间,多名游泳选手表示,“不喜欢和‘兴奋剂骗子’在一个游泳池里比赛”“不要让那些在药检的时候砸碎血样的人来参加比赛”。澳大利亚选手霍顿拒绝登上领奖台与冠军孙杨同台领奖,FINA向澳大利亚游泳运动管理机构及霍顿发送警告信。英国运动员邓肯斯科特在颁奖仪式上拒绝与孙杨握手合影。光州游泳世锦赛期前,澳大利亚《星期日电讯报》公布了FINA裁决书文本。孙杨认为,一只黑手在操纵媒体、误导舆论、抹黑事实。 2019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公开开庭审理WADA诉孙杨与FINA案。这是CAS继1999年爱尔兰游泳运动员Michelle Smith De Bruin兴奋剂听证之后的第二例公开听证。CAS仲裁小组由Franco Frattini担任组长,他是意大利前检察官、意大利前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前副主席和意大利体育法院(Italian Court of Sport Justice)现任院长。WADA选任的仲裁员Romano F. Subiotto是英国大律师,是CAS公布裁决最多的仲裁员前20名;经FINA同意由孙杨选任的仲裁员是英国学者和辩护律师Philippe Sands教授。WADA的法律代表主要是美国著名体育律师Richard Young,他曾代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 Anti-Doping Agency,USADA)参加玛丽·琼斯(Marion Jones)和其他涉嫌海湾实验室THG丑闻兴奋剂的听证,以及环法自行车赛七冠王阿姆斯特朗的兴奋剂听证。他还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起草人。 二、“孙杨案”主要问题及分析 孙杨拒检,并没有隐藏自己用药的动机,而是认为IDTM检查人员没有资质。但是现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故意拒检将被禁赛4年,非故意拒检将被禁赛2年。孙杨方认为,由于IDTM检查人员没有适当通知运动员,所以这不是一个合法的检查,产生的样本并非合法样本;WADA则认为,即使通知程序有瑕疵,也构成合法检查,运动员应配合检查,事后提出抗议。本案的CAS仲裁员,在两种冲突利益间寻找平衡,如果坚持程序正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保护运动员权利原则,则裁决将有利于运动员;如果坚持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维护反兴奋剂工作的权威性和保护体育运动的最大利益,则裁决将有利于WADA。3.1CAS听证中双方的立论和思路 (一)主要事实争议 在CAS听证中,孙杨方的观点是:由于样本收集人员的文件不齐全,因此整个活动不足以称作一次检查,收集的血样也不是样本。孙杨方不是否认自己存在不配合行为,而是要从根本否认这是一次已经开启的检查活动。 WADA的观点是:该次检查过程中存在不合规之处,但检查本身已经构成一个合法的检查程序,只是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孙杨的行为性质是暴力抗检。整个CAS听证过程,WADA的目标不是否认自己存在违规部分,而是试图把这些违规部分归入合法的检查过程当中。WADA律师一直通过提问孙杨方“是否已经自愿配合BCA抽血”,让仲裁员认可争议发生在检查程序内。 双方的理论和思路指向一个问题:在DCO授权完整但BCA和DCA授权和资质不完整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开始一个符合ISTI的检查程序? (二)通知程序的适当性 由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复杂性,WADA发布ISTI对各类兴奋剂检查机构、受委托的样本采集机构、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ISTI包含了运动员和反兴奋剂机构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要求。通知程序是对运动员行使管辖权的核心问题,由此开始,运动员将要承担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繁重义务和严厉处罚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争议主要集中在样本收集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和BCA是否适格。 关于样本采集人员是否经过合法授权,DCO、DCA和BCA是否根据ISTI规定向运动员提供适当的IDTM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采集样本,确实出现了条款间的矛盾和操作上的瑕疵。 FINA听证专家组认为,运动员没有得到DCO的适当通知。其他参加样本收集的人员未能符合ISTI中关于通知的规定。没有向运动员出示IDTM适当授权的正式文件来确定DCA和BCA的身份。由于缺乏适当的通知,因此IDTM 在2018年9月4日代表 FINA 进行的样本收集工作没有正式开始。提供尿液样本的要求没有得到妥善执行;最初收集(后来销毁)的血液没有经过适当授权,因此不适合作为“样本”。因此,IDTM 于2018年9月4日发起的样本收集活动是无效的,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三)指南的非强制性 WADA《血样收集指南》2.3条规定,符合资格的DCO可执行指派给BCO的职责。要求:具有相关公共当局认可的血液采集资格,并具有样本采集经验;得到授权收集机构批准进行血液收集。 WADA认为,《血样收集指南》并不是强制性的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WADA负责标准与协调的副主任 Stewart Kemp证词称,如WADA网站上明确标注的那样,指南就反兴奋剂项目几个方面向签署国提供了建议做法,这些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为反兴奋剂机构程序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确定什么是普遍认可的良好做法和遵从WADA程序的检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反兴奋剂规则要求高于IDTM,但IDTM不需要遵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则。 (四)程序的偏离与对全局影响 对孙杨的指控认为,通知程序即使有缺陷,也是轻微的,检查人员偏离指南的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拍照,以及检查文件的问题)在性质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影响收集的血样的完整性,也不应该使整个检查任务失效,也并不能证明孙杨的行为是正确的。 整个兴奋剂规则体系是建立在“严格责任”基础上的,在许多情况下,都并不要求证明一个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真实性,就像在本案中,规则规定,并不需要问孙杨拒检的动机。 关于公平的论点可能是孙杨案件中最强有力的抗辩。《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案》11.0条规定,“在样本收集过程中,运动员有权查看兴奋剂检查官的身份,有权要求提供更多关于样本收集过程的信息, 被告知进行样本收集所依据的机构的权利……”这两个新规则的出台,显然意味着运动员群体对反兴奋剂过程中自身权利保护的强烈要求,WADA也注意到这种变化并顺势加强了对运动员权利保护。 (五)规则不清晰的解释 在孙杨案中,关于什么是合法授权,各方各执一词,引发了滔滔不绝的论证和辩论。兴奋剂处罚非常严格,甚至是“准刑事性”的。一般而言,处罚越严格,就应该给运动员越多的保障。兴奋剂处罚既然是“准刑事性”的,那么兴奋剂处罚在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因为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 反兴奋剂的立法者由于没有使用能够让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难案件时就不能将规范适用不利的后果分担给规则的接收人,即运动员。因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立法的巨大权力,同时也负有责任,让反兴奋剂规则制定者对规则存疑负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因为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既然立法权归属于体育组织,规则存疑的责任自然应由立法者来承担。在规则含糊的情况下,规则制定者因未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存在失职,当然应就此承担责任。 (六)令人信服的理由 WADA认为,孙杨拒检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孙杨的担心没有说服力,因为他是在取样后才提出来的。从逻辑上讲,如果检查人员的行为如此明显的错误,他们很可能从整个过程开始就表现出来了,为什么孙杨对兴奋剂检查的担心只是在样本被检查后才显露出来?而这个过程总共持续了4个多小时? WADA引用了CAS 的一个先例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案。CAS先例建立的关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标准确实是对孙杨不利的因素。因为近年来,CAS裁决越来越多地显示出有遵循先例(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on)的传统。 在本案中,运动员方就此的可行抗辩就是认为争议存在着身体、卫生或道德不允许的情况,构成“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授权文件的DCA和BCA,穿短裤拖鞋并私拍照片的DCA,没有出具《护士执业证》的BCA,可能让孙杨和随行人员对兴奋剂检查卫生和道德方面的安全产生了怀疑。而在本案中,本应保密的FINA兴奋剂仲裁庭裁决书被全文泄露给媒体,FINA也没有有效的后续补救措施。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检查中提交的血样和尿样都包含着个人基因信息这样重要的隐私信息,如果误入别有用心者手中,可能会给运动员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七)孙杨的“无动机” WADA在CAS听证时指出,孙杨经历了多次检查。为什么众多其他运动员都能顺利检查,唯有孙杨对这次检查反应特别强烈?WADA强调,IDTM作为检查机构使用同样的文件进行了多达19000次兴奋剂检查,没有出现孙杨案类似的情况。 无论是WADA上述追问,还是国外媒体及运动员对孙杨砸血样行为的强烈反应,都隐含着“孙杨做贼心虚,试图通过不接受检查掩盖自己使用兴奋剂事实”的推断。这种推论完全是可以驳斥的。 但是,孙杨“没有逃避检查的动机”能否使其脱罪呢?可能并没有那么简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3.1条规定予以减轻,违反条款2.3 或2.5 的行为,禁赛期为四年。如果未完成样本采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如条款10.2.3 的规定)实施的,那么禁赛期为两年。 正因为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所以孙杨在事发当晚的行为被FINA听证专家组称为是“极端愚蠢的”,因为他未来的运动生涯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对于孙杨来说,哪怕只因禁赛无法参加东京奥运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八)孙杨的前科问题 WADA认为,孙杨不应该依赖他的随行人员和队医,他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国际运动员,知道篡改样本的后果。此外,WADA指出,孙杨误服曲美他嗪被禁赛3个月就是队医巴震的不良建议和不作为导致的。 的确,如WADA所言,孙杨拒检的结果,无论是否是在随行人员建议下进行的,无论其队医是否专业,其后果都要由孙杨承担,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指控方和媒体多次提到了孙杨的前科。兴奋剂违禁前科对孙杨此案会有什么影响?所谓孙杨的前科,是孙杨于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接受赛内检查,A瓶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 虽然孙杨2014年违禁是误服,但这一次违禁还是可能对本次拒检的处罚造成影响。孙杨的误服,当时被认定为“无重大过错、无重大过失”,而并非“无过错或无疏忽”。孙杨第一次误服累计为兴奋剂违禁,导致本次拒检涉嫌第二次兴奋剂违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孙杨之前2014年有一次兴奋剂违禁,按照10.7.1条规定应对孙杨禁赛2-8年。 如何看待世界反兴奋剂规则? 作者:李智、刘永平 当前,世界反兴奋剂运动大致体现为2个体系(1)以国际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为主体的国际反兴奋剂体系;(2)以各国反兴奋剂机构为主体的国内反兴奋剂体系。伴随2019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设立,一个多元的、相互制衡的世界反兴奋剂框架正不断完善。 一、三权分立:国际反兴奋剂运动整体治理架构 针对兴奋剂案件,形成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监督制约、国际体育仲裁院居间裁判的治理机制。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庭的设立,使这一架构愈发稳定。 (一)行政权: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角色 在兴奋剂规则适用方面,《奥林匹克宪章》强调奥林匹克运动必须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反兴奋剂运动划定了基准线,是国际单项联合会及其运动员参与奥运会的重要标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和实施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一致的规则,要求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及其注册运动员予以遵守。 (二)立法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立“法”并监督执行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于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认可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世界反兴奋剂运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具有立“法”职能。它负责制定《禁药清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反兴奋剂法律文件,并拥有对规则的解释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立法职能的确立,使反兴奋剂机制由原来的多元化演变成二元化模式,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统一制定规则,各国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单项联合会负责执行,将“立法”与“执法”分离。(2)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反兴奋剂规则适用进行监督。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审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签约方的反兴奋剂处理结果,并行使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的权力。这一上诉权力可以突破“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无需等待体育组织内部程序全部执行完毕,可直接提起上诉。孙杨案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就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行使这一权力的结果。(3)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展开独立调查。俄罗斯集体禁赛案的处理正是基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几次独立调查。 (三) 司法权:国际体育仲裁院行使“司法”审查权 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成立,目前每年大约处理600个案件,其中约25%的案件属于兴奋剂纠纷。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体育争议的管辖依托于国际体育组织的授权,国际奥委会及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章程中都列有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处理的仲裁条款。 可见,在当前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监督规则的统一适用,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组织负责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兴奋剂检测和违规处罚,国际体育仲裁院实施对兴奋剂处理的“司法”审查,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三权分立。 (四)反兴奋剂仲裁庭强化了兴奋剂处罚的“司法”性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正式成立常设的反兴奋剂仲裁庭(CASAnti-Doping Division,CAS ADD)。反兴奋剂仲裁庭通过体育组织的授权,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设置了仲裁上诉程序,其中,变化最大之处就是把原先由单项组织实施的兴奋剂违规处罚权交由反兴奋剂仲裁庭。这一改变可以形象表述为:原先自己做处罚决定的国际奥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化身“原告”或“检察官”,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兴奋剂争议提起“一审”,申请其做出处罚裁决。 二、国内反兴奋剂体系的总体构架 以《公约》为依托,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等反兴奋剂法律文件,各国逐步建立起国内反兴奋剂治理体系。 (一)《公约》是各国政府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国际法依据 《公约》确立了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各国反兴奋剂立法的基础。我国于2003年颁布国内《反兴奋剂条例》,是全球范围内第三个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的国家。截止到2018年,我国已形成以《反兴奋剂条例》为基础,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为专门行政管理规定的反兴奋剂法规体系。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经营、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管理等领域中的兴奋剂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管辖,对兴奋剂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拥有独立地位,属于专门的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一致的反兴奋剂政策和规则,对本国的兴奋剂案件展开检查和监督。多数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都设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授权的实验室,处理兴奋剂检测工作。其检测范围包括2方面,一部分是针对本国运动员(包括国际级运动员和国家级运动员)的赛外兴奋剂检测;另一部分是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样本采集及检测工作。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有权进行结果管理,并作出适当处罚。必要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也有义务配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展开调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于2007年11月13日正式成立,负责组织针对我国运动员或我国境内所举办赛事的兴奋剂检测,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三)国内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争议解决 有些国家设立了独立机构或程序,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如美国仲裁协会专门制定了兴奋剂争议的补充程序,仲裁因使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它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纳入仲裁适用的法律范畴,既满足运动员对裁决结果的可期待性,又有效地与国际体育仲裁体系接轨。我国1995年生效的《体育法》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机制,兴奋剂违规由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直接处理。眼下,我国正在进行《体育法》的修订工作,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正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三、反兴奋剂体系的相互辅助与融合 国际和国内的反兴奋剂体系并不是绝对割裂的,在规则、机构上互相认可和管理,在检测、管辖上也有交叉,形成了集指导、辅助、配合、监督于一体的整体框架。 (一)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对国内反兴奋剂组织在规则及组织管理上给予指导 在规则制定方面,依托以国际奥委会为主导的奥林匹克运动组织架构[8]以及《公约》,使国内反兴奋剂组织参照、遵循《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主体的反兴奋剂规则。在机构设置方面,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对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下属的实验室进行认证,国家兴奋剂组织所采集的样本只有在获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才可以进行检测。 (二)国内反兴奋剂组织辅助国际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公约》第16条规定,各国应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涉及国的规定,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进行赛内和赛外检查,提供便利。各涉及国有为获得正式授权的兴奋剂检测小组在本国境内开展样本采集工作提供便利的义务。可见,国内和国际的兴奋剂检测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各机构都对运动员有管辖权。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权直接对注册运动员进行赛内、赛外检测,涉及国应予以辅助。 (三)检测机构选择上相互合作,趋向一致 检测时,反兴奋剂组织往往授权相应的检测机构来完成。孙杨案中,检测组为国际泳联授权的IDTM检测公司成员。为提升检测机构的中立性,2018年,在国际奥委会组织下,成立了国际检测机构(International Testing Agency,ITA)。该机构为独立的非盈利性组织,有权自主决定何时、何地、对何人实施药检,也可以接受各反兴奋剂组织的授权,进行检测。目前,它已与40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签署了合作协议。国际检测机构的样本采集工作皆由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协作完成,可以想见,未来的兴奋剂检测将在国际和国内层面更加同步,实现协同。 (四) 国内法院对国际反兴奋剂处罚和裁决审慎介入 虽然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国内法院仍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在审查事项上,除程序问题外,一般限定于“公共秩序”和运动员基本权利考量2个方面。在德国佩希施泰因案中,德国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认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强制仲裁条款无效,虽然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决,确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但仍对体育自治的正当性造成了一定冲击,给国内法院介入体育领域制造了空间。在孙杨案中,兴奋剂治理体系在规则及程序上显现出来的法律性不强的弱点,以及对运动员基本权利关注不够的缺陷,同样招致了质疑。 如何看待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及其背后的政治博弈? 作者:邢婉莹、王大鹏等 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是三方角力平衡的产物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建立不仅取决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的倡议和支持, 而且与西方大国和国际政府组织的权力竞争密切相关。 纵观世界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历程, 可以发现在早期的反兴奋剂行动中西方强权国家起到了主导作用。例如法国, 政府出于对国家声望的维护、国民健康发展及社会道德维系的考虑, 决心大力治理环法自行车比赛中存在的兴奋剂滥用行为。先是在1955年开始对部分可能提高运动员身体机能的药品进行处方管制, 而后在1963年更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兴奋剂禁止在赛场上使用, 这些举措表明当时的法国走在了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的前列。自此后, 20世纪80年代末, 各国政府开始重视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问题。各国的反兴奋剂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建立, 并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 相继建立了国家性的反兴奋剂药物管理机构, 真正地将反兴奋剂事业列入国家体育发展规划之中。这表明西方强权国家面对兴奋剂对体育赛事公平性特别是运动员身心的危害的现状, 开始运用政府公权力落实反兴奋剂行动, 成为反兴奋剂事业的强力助推器;但这一举动却在事实上形成了国家性反兴奋剂机构与体育协会分庭抗礼的局面, 威胁到协会原有的独立执法权和自我裁决权。 IOC作为WADA的倡导者与发起者, 面对西方强权国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强势介入, 采取了应对措施, 使得WADA机构虽以独立身份存在, 但是其权利基础依然来自于IOC。为保证WADA在反兴奋剂事业中的强势地位, IOC决定在药物检测方面,WADA负责奥运会赛事中兴奋剂检测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方面, 董事会与执委会的席位IOC机构的成员占据一半;非奥运项目和赛事的兴奋剂检测工作也交由其负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西方强权国家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过度干预下造成的机构权力外流。 在WADA成立过程中, 跨国政府组织也与其进行了密切互动, 国际组织的支持对其影响力的深化和独立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欧盟 (European Union) 为例, 它是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它通过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 提出WADA的制度建设应遵循独立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并指派官员针对这一提议与IOC洽谈, 此后又公开宣布欧盟将与其共同捍卫WADA的独立与权限。 由此看来, WADA能够成功地树立在世界反兴奋剂事业中的权威地位, 与IOC扶植、西方强权国家的重视和国际政府组织的积极响应分不开, 三方的角力虽是出于对各自兴奋剂管制工作权力的博弈与制衡, 但在事实上促进了WADA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由此也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 进而成为其公信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政治博弈使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遭遇“寒冬” (一)兴奋剂事件频发背后的政治博弈 体育与政治的关系自现代体育产生之日起就十分密切。体育竞赛本应该作为超越国界、超越文化、超越种族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比拼和交流而存在。但政治的浪潮却在冷战时期开始无可避免地卷席了原本单纯的竞技体育赛场。1980年的莫斯科奥运会遭到了美国、日本、西德等64个国家的联合抵制。在之后的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 苏联也同样选择了“缺席”。可见除了原有的功能外, 体育竞赛还担负着对外宣传展示国家综合实力乃至政治体制的优越性, 对内通过比赛胜利来提升国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任务。 体育和政治已经形成交融态势, 密不可分。而在冷战思维延续与政治利益的共同作用下,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被打上鲜明的政治烙印。这样的态势下, 追求更好运动成绩的极端的表现形式也由此出现———兴奋剂的滥用问题。1960年丹麦自行车选手努德·詹森因服用兴奋剂在进行公路自行车比赛时猝死;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链球第五名获得者盖斯·滕博格由于大量使用类固醇致肝脏和胰腺破裂而亡;2004年意大利自行车运动员潘塔尼也因服用过量兴奋剂猝死于旅馆中。这些惨剧发生的背后是政治在暗中操纵而罔顾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公平竞赛精神, 只为取得好的竞技成绩, 展示自己国家虚假繁荣的体育实力造成的。这无疑是国之殇, 更是体育之殇。 “去政治化”, 还赛场一片清明, 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共同追求的目标。而这离不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科学监测和公正治理。但当其也难逃政治的裹挟, 这将会使反兴奋剂事业遭受严重打击。 (二)政治博弈对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独立性的破坏 WADA作为反兴奋剂事业的中坚力量, 其公正客观的立场对于反兴奋剂事业的推进至关重要;但正如上文提到的, WADA是IOC、西方强权国家与国际政府组织对于兴奋剂管制权力角力下的产物, 所以它同样无法摆脱政治博弈的影响。 其中西方强权国家对其工作的介入和对其公信力的不良影响程度最高。根据WADA官网数据显示, 世界反兴奋剂协商小组 (IICGADS) 于1999年成立, 各政府在2000年11月在挪威奥斯陆举行的第二届国际反兴奋剂运动政府间协商小组 (IICGADS) 论坛上, 同意为WADA提供预算资金的50%。到2003年有193个国家政府签署了《哥本哈根宣言》, 明确承认了宣言中各地区出资金额所占百分比。即WADA的资金来源的一半由非洲 (0.5%) 、美洲 (29%) 、亚洲 (20.46%) 、欧洲 (47.5%) 和大洋洲 (2.54%) 组成。且单美国就占据了美洲出资金额的1/3。 这些数据和事件表明各国政府与国际体育组织虽受WADA相关规则的制约, 但IOC与西方强权国家却能通过参与设计WADA制度来达到获取WADA的隐形决策权的目的, 并透过财力支持的方式, 在反兴奋剂事件的处理中影响WADA的决策。简言之, 当各方政治势力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时, WADA尚可保证其中立立场, 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利用强权过度介入WADA的反兴奋剂工作中时, WADA的独立性被破坏, 其公信力也将陷入崩溃的危机之中。 (三)政治博弈下“双重标准”问题引发质疑 1991年伴随着苏联的解体, 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冷战对抗宣告结束。冷战硝烟的散去, 世界格局的多极化趋势日益加强, 但各国的关系仍在动荡曲折中变化。回顾21世纪以来的美俄关系互动可以发现, 两国无论是在看待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安全形势, 还是在评估各自的国家利益及国际地位等问题上, 态度和观点总是格格不入。特别是2014年乌克兰危机爆发, 鲜明地显示出分歧、矛盾和冲突始终是双方关系的“主旋律”。双方的结构性矛盾不仅表现在全球安全、地缘政治和国内政治, 还包括了体育赛场上的激烈角逐和兴奋剂问题上的相互揭发。 2016年7月和12月, 受WADA委托进行调查的加拿大籍教授理查德·麦克拉伦先后2次公开其对俄罗斯兴奋剂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麦克拉伦在其报告中不仅披露了俄罗斯存在“有组织的集体服用兴奋剂”的情况, 还指出其使用“阳性结果消失方法”来操纵药检结果。而在其金牌收获颇丰的索契冬奥会上, 他们开始广泛使用“尿样交换方法”, 确保被检测的实际尿样是无问题的干净尿样。这份报告使得俄罗斯陷入巨大的兴奋剂丑闻当中。在WADA发布独立报告后, 很快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反兴奋剂机构和20个体育组织便采用联合上书的方式, 集体呼吁IOC对俄罗斯代表团进行制裁, 取消其参加奥运会的资格。这进一步促使俄罗斯遭受到了禁赛里约奥运会的严厉处罚。而在随后召开的平昌冬奥会上俄罗斯依然无法以国家代表团的身份参赛。 对比俄罗斯因兴奋剂问题所遭受的内政外交全面性打击。WADA在处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兴奋剂问题时则表现出了“足够的包容性”。从2016-09-13/10-03, 国际黑客组织“奇幻熊 (Fancy Bear) ”非法侵入WADA的资料库, 并陆续曝光了6批美、英等国家运动员取得TUE的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其曝光的名单中, 2015年申请TUE的美国运动员人数多达653人, 共有402人成功申请, 获批率超过了61%。其中还包括了网坛名将威廉姆斯姐妹、里约奥运4金得主西蒙·拜尔斯等知名运动员。而同年的俄罗斯运动员仅有54人申请, 获批运动员不到20人, 获批率不足37%。英国也承认有53名运动员在取得了TUE后合法地参加了里约奥运会。 但这并非是最大争议所在,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和哮喘是运动员申请TUE时最多的2种病症, 而根据国际黑客组织“奇幻熊”曝光的资料显示, 北欧的滑雪队以及美国游泳队都存在着被“哮喘病人”所占据情况, 这难免令人怀疑, 原本需要心肺功能极佳的滑雪和游泳运动, 怎会有如此多的“哮喘病人”参与其中, 并且还在奥运会中组成国家代表队参赛, 这是否暴露出TUE规制被利用, 为运动员“合法嗑药”大开方便之门的情况确实存在。 面对质疑, WADA则表示黑客组织行为侵犯了相关运动员的隐私权, 对于运动员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更有WADA官员公开指责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针对俄罗斯选手禁赛所采取的报复行为。此次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WADA对各国兴奋剂使用情况的处理上存在双重标准, TUE规则被有心国家利用, 并进行暗箱操作以达到“合法嗑药”和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这不仅是对体育精神的无情践踏, 也表明大国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博弈已经对WADA决策造成了裹挟和压制。这种现象的扩大化将会引发WADA公信力的严重滑坡。 (四)世界反兴奋剂领域的“去政治化”进程 保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独立性不再受政治的裹挟与压制, 是重建其公信力的重中之重。2017年国际奥委会宣布反兴奋剂12条提案, 强调要形成一个更加稳健和独立的反兴奋剂体系, 特别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必须平等的独立于所有的体育组织以及国家利益, 因为仅仅是感觉会存在利益冲突都可能损害反兴奋剂体系的公信力。而要做到这一点 (1)要WADA采取多种渠道获取资金支持。由于WADA在建立之初, 除第一年是由IOC提供其运行经费外, 之后则是交由其自身向各国进行资金筹措。一直以来, 美国政府都是其重要的投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 WADA在处理兴奋剂相关问题时, 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美国政府的意见影响。因此WADA应打开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 防止一家独大而造成的一家独断。 (2)完善现阶段的的兴奋剂监督体系也尤为重要。可以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检测实验室对某一国家 (除本国外) 的兴奋剂检测情况进行复查, 同时也可配合采用各国轮换制检测, 排除本国反兴奋剂机构包庇本国运动员的兴奋剂使用情况。在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选取上, 将目光更多地投在那些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且公平中立角色的体育欠发达的国家上, 排除金牌对其造成过度的利益驱使, 让其参与到WADA的药检中来。这些国家可以帮助WADA在处理兴奋剂问题树立更为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对其检测成果公信力提升也有相当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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