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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胜:大秦帝国速亡的视角之三:法、术与势

杨百胜:大秦帝国速亡的视角之三:法、术与势

杨百胜 · 2021-02-01 · 来源:日记

“法”属于制度因素,“术”与“势”属于人的因素,治理国家,施行法治将离不开这两个因素与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秦的灭亡(速亡)这一问题,我认为还必须结合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和法治理论来加以探究其根源。同样的制度(法制)如果缺乏善于运用权谋(术)与拥有极高权威(势)的人,法制也是不能自动运行的(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而避免灭亡的命运。就大秦帝国而言,秦始皇是一个深谙“法、术、势”三道的君王,在其活着的时候,帝国尚不至于生战、生乱,但其一旦突然离去,则法制虽存,而术与势则均被带走,善于运用“法、术、势”的人才一时之间也难以产生,甚或后继者背离法制(如奸佞赵高与昏君胡亥同时现世,抛弃了法制),则秦的一遭覆亡将难以避免。历史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法治必须是“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缺一都将有损其治理效果。历史上只有韩非子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与慎到的势结合了起来,形成法家三派,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点与利弊。

那么什么是“法”、“术”、“势”呢?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和法治理论是什么呢?

在韩非之前,商鞅重法,变法大成,申不害重术,不能长久,慎到重势,因人而异。韩非兼采三家学说之长,加以融会贯通,所谓法,就是商鞅在秦国所推行的新法。他认为,要完成统一全国的事业,加强君主的绝对政权,必须有一个公布于全国、臣民共同遵守的法令。法包括“赏”、“罚”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乃是君主巩固统治地位的权柄,必须牢牢掌握。所谓术,就是君主驾驭群臣进行统治的权术包括阴谋和阳谋两个方面)。他认为,术与法不同,法是公开的,而术是隐蔽的,是君主藏于心中而不能公布的,君主利用种种手段考察大臣是否能忠于君主,能力是否和官职相称等等。所谓势,是指权势即政权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统治),他认为,势是君主手中的权势,是统治人民、控制群臣的最有力的工具。法和术都必须以势作为前提,只有权力的来源是合法的,才能制定法律驾驭群臣和人民,治理好国家。

韩非的著作《韩非子》重点宣传的就是君主如何运用法、术、势等手法来建立自己的封建集权统治的法治思想等,这对现代国家的治理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韩非子》中所说的“法”(包括《商君书》中所说的“法”)

“法”不仅在《商君书》中出现频繁,而且在《韩非子》一书中也是出现频率最多的字眼,“法”是法家所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君主和领导者行使权力的基础和依据。韩非在《韩非子.有度》篇中,开篇就陈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一个国家中,如果奉行法治的势力很强大,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很强盛;相反,若这个国家中奉行法治管理的人的实力很弱小,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慢慢地衰弱。

国家的强盛跟“法”治直接挂钩。在《有度》一文中,韩非子还列举了荆庄王、齐桓公、燕襄王、魏安厘王的例子,春秋时期楚、齐、燕、魏国在楚庄王、齐桓公、燕襄王、魏安厘王的治理下称霸诸侯,但当这四位君主死亡后,他们这四个国家也就相继灭亡了,这与他们当时的强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可以有千百种理由来解释它,但韩非子认为在众多的理由中最最重要的是“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君主放弃了“法治”,群臣官吏谋取私人利益而不是维护国家和君主的利益,后继的君主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依然放弃用“法治”来治理臣民,最后国家越来越衰弱直至灭亡。所以,英明的君主能“去私曲就公法,去私刑行公法”,故能得到“民安而国治、兵强而敌弱”的结果。(参见 《韩非子》中的 “法、术、势”一文)

厦门大学的易中天教授对法家法治的理解是比较到位的。他总结法家的特点是:法家分为三派即法、术与势,分别解决法家在治理国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势)、根本依据问题(法)和执行方法问题(术)。法家主张法治,而法治的重要特点是无私无情,万事只认法,不认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标准统一,就不能因人而异;法治的标准唯一,就不能政出多门;法治的标准固定,就不能朝令夕改;法治的标准公开,就不能暗箱操作。只有法治是最有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法家的法治不仅能够解决墨家所期待的人人平等之后究竟听谁的问题——要听法的,不听人的,避免无政府状态;而且能够解决道家拒绝人来救世,而由法来救世的问题,从而无为而无不为(即人无为而法有为);还能够解决儒家追求秩序和稳定的问题。(参见易中天:《我山之石——儒墨道法的救世之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59页。)

法家治国是“两面三刀”。所谓“两面”是指刑与德,刑的作用是罚,德的作用是赏;所谓“三刀”是指法、术、势三种治国的手段。其中法是治国的依据,术是治国的谋略,势是治国的权威。因此,法家也被称之为以法、术、势来治国的学派。(参见易中天:《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67-168页。)

商鞅是法家的开山鼻祖和宗师,因商君的出现而才使“法家”成为一家,如同因孔子而有了儒家、因孙子而有了兵家、因老子而有了道家然。而商君思想是秦至清这两千多年中的国家法度的制定和运行依据,则商君思想处于中国古文化的核心部位。(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2-23页。)

《商君书》是商鞅变法的纲领性文献,其中法的作用在商鞅变法以强秦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商鞅的贡献并不仅限于缔造了一个无比强大的秦国,更重要的是他创立了“法”,而“法”是可以传之万世的,历朝历代中国法的主体仍然是秦法,法的健全确保了这个民族的长治久安,这是商君对中国最大的贡献。(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1-32页。)

《商君书》的第一篇就是《更法》,就是变法的意思。没有关于变法的辩论,商鞅一切的变法就不可能顺利展开。此篇记载了秦国实行变法之前革新派与守旧派围绕该不该变法,为什么要变法的问题展开的激烈辩论。篇幅不算太长,非常精彩,附录于下:

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

君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错法务明主长,臣之行也。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

公孙鞅曰:“臣闻之:‘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语曰:‘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孝公曰:“善!”

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

公孙鞅曰:“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

孝公曰:“善!吾闻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之乐,贤者丧焉。拘世以议,寡人不之疑矣。”于是遂出垦草令。”(商鞅在电视剧《大秦帝国》第一部中,舌战群儒,就应不应该变法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商君书.去强第四》)能用法律来治国,国家就强大;专靠政令(政教或礼教)来治国,国家就削弱。当下的美国就出现了靠政令来治国的情况,所以其霸权主义必然会被削弱,最终走向灭亡。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一切以法(法治)为最高标准,一切言行举止都要符合法的标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国家治理混乱,不是因为它的法度混乱,也不是因为法度被废弃不用。国家都有法律,但却没有让法律一定实行的办法。有了好办法,国家就能治理得好,没有好办法,措施不当,国家就治理不好。

在《商君书》中,“法”这个字的曝光率极高,“农”、“战”这样的重要概念的出现次数皆不能与之比拟。且在变法之前的论战中,孝公、公孙鞅、甘龙、杜挚四人争论的核心就是“法”,讨论了“错法”,“变法”,“守法”,“作法”,“立法”,“更法”等问题。可见,法在商君变法、在《商君书》中,都是极重要的概念。(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4页。)

我们总结了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够成功的七个关键词是:法、壹、抟、农、战、富、强。其中,变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法治国和依法办事;中心任务是农耕和作战;最终目标是国富与兵强(乃至一统天下);保障手段是壹(统一思想、刑罚与教育)与抟(凝聚民力)。具体表现为法的统领作用:以法令统一人民的思想即“壹言”;以法令统一奖赏和惩罚即“壹赏、壹刑”;以法令进行普法教育即“壹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以法令凝聚人民的力量即“抟力”;以法令激励耕战即壹民并抟力于农战。变法的最终目的是富国、强军、利民,乃至于一统天下。

“法”字在《商君书》中主要有如下几种用法:一是社会治理的方法、措施。二是取法、效仿。三是指法令、制度的统称,而且通常是指现有的或生效的法令、制度。四是指方法、途径。在《商君书》中,与“法”字相关的字,又有“令”、“制”、“度”、“律”,还有一个特殊的可能蕴含“法”的字:“一”(壹)。(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4-136页。)“法者,所以爱民也。”在商君看来,法并不是用来利己害人的,也不是用来统治人或控制人的,法只能用于爱民,为民服务。商君视“法”为保护全民或全民自治的公共标准,因此“法”只能是公器。商君的所有变法举措,无不体现了“爱民”的要求。(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8页。)

法的存在有一个核心特征:“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法只能是全民共持的社会治理方法,是国之权衡,社会公器。“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法是天下共有、共守之物,不可独操于君,亦不可独操于臣或民,法独操于君则臣民危,法独操于臣则君民危,法独操于民实为假象、谎言(现代社会的民只有投票权和监督权,法独操于民既不是事实,也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利于国家治理)。(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41页。)法不能违其初衷,不能违其功能,不能违其目的,更不能违其本质,为此,法只能是处于君民共操之下,全社会和全民共同的法。

法与臣(官吏)的关系是,“居官而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商君书.更法第一》)、“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第十七》)、“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商君书.修权第十四》)、“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商君书.垦令第二》)。

法对君的要求是,“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

民与法的关系有如下表现,“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第五》)、“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商君书. 说民第五》)、“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商君书.说民第五》)民与法之间有着极为复杂的关系:法出于民情,亦是为民而立,立法须先察民之情,须明白易知,容易掌握。百姓必须遵守已经公布的法令,不得有所宽宥。(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页。)

“治”字在《商君书》中出现了多达200次,仅次于“法”字。“法”是社会治理方法的统称,而“治”则多是指社会治理的具体方法与策略、社会治理活动。治”与“法”紧密相关,无法则无治,治只能从法而出,但法与治是有根本区别的,法是一,而治是众。法抽象,而治具体。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律是治理的主要手段。(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49-150页。)

法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法”是社会治理的各种方法和措施的有机统一体,它是一个统称,不能将其中的某一个部分等同于法本身。法不同于律,更不同于刑,法家与“刑名法家之学”也不相同。(参见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1页。)

商鞅的“法”思想是一个庞大且精密的理论体系,自商鞅开始,现代法律、法令意义上的“法”字才有了全新的涵义与确定的边界,“法”成了一个独立思想体系的核心,“法家”也因之而得以确立。(长治:《商君书评注》,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8页。)

重视法的目的是为了“治”,即富国强民,天下大治,永久太平。现代社会的法治就包含了这样的意蕴,没有法就没有治,“法者,所以爱民也”(《商君书.更法第一》),“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商君书.开塞第七》)。把国家治理好,就是最大的爱护人民,有利于人民。

在电视剧《大秦帝国》(第一部)中有大量关于法治的对话,表明商鞅对于法治的理解是非常深刻到位的,辑录部分如下:

“查奸不拘细行,此乃儒家与王道治国之说。他们将查奸治罪,寄托于圣王贤臣,以为此等人神目如电,可以洞察奸佞,无须具体查证细行。实际上就是说,没有真凭实据便可治人于死罪。此乃人治。法治则不然。法治必须依法治政,依法治民,依法治国。何谓依法治政?就是对国家官员的言行功罪,要依照法律判定,而不是按照国君或权臣的洞察判定。依法判罪,就要讲究真凭实据,而不依赖人君权臣的一己圣明。这便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不同。”

“只要依法治国,奸佞之臣永远不可能坐大。原因何在?大凡奸佞,必有奸行。奸行必违法,违法必治罪,何能使奸佞坐大?反之,一个人没有违法之奸行,于国无害,于民无害,又如何能凭空洞察为奸佞?法治不诛心,诛心非法治。”

“人心如海,汪洋恣肆,仅善恶二字如何包容?春秋四百年,天下诸侯大体都是人治。贤愚忠奸,多赖国君洞察臣下之心迹品性而评判。对臣下国人随意惩罚杀戮,致使人人自危,一味的讨好国君权臣,而荒疏国事。为官者以揣摩权术为要务,为民者以洁身自好为根本。”

“国家有难,官吏退缩。作奸犯科,民不举发。政变连绵不断,国家无一稳定。究其竟,皆在没有固定法度,赏功罚罪,皆在国君权臣的一念之间。晋国的赵盾乃国家干城,忠贞威烈,却被晋景公断为权奸灭族。屠岸贾真正奸佞,却被晋景公视为忠信大臣。致使晋国内乱绵绵不断,终于被魏赵韩三家瓜分。假若晋国明修法度,依法治政,安有此等惨剧?”

“法治就是后发制人。景监兄但放宽心,真正的复辟奸佞迟早会跳出来,你摁也摁不住的。新法颁行,没摁住私斗吧?照样有人顶风犯罪。田法颁行,没摁住白龙吧?请君拭目以待,不久便有更大的物事跳出水面!”

“君上,臣乃变法执法大臣,理应接受朝野任何质疑,若有人质疑便杀而诛之,此举最为害法,这与变法初衷背道而驰。君上务必停手,务必终止。否则,秦国变法,将名存实亡。”

“君上与臣,情同手足。若非执掌公器,你我便是刎颈之交。若非秦国护法大业,君上若去,卫鞅将义无反顾地刎颈同死。可君上如此厚待卫鞅,成全了一人之义,却毁了邦国大业。卫鞅若坦然受之,无异于法治败类!”

“君上激切之时,极易偏离法治轨道捡起人治手段。人治固然立刻见效,可同时也必然埋下动荡的种子。嬴虔对臣有私恨,甘龙对臣有政仇,老世族视臣为仇敌,凡此种种,臣都知道。可无论何人,只要他不犯法,他便是国人;只要他犯法,便决然依法惩处,有多少惩处多少!而君上之举,实为违法密杀!就算杀得几个领头人物,实则后患更深。他们的族人、家人、同路人都会认为被杀者死的冤枉,他们随时随地都会卷土重来。君上明锐,此举不是弄巧成拙吗?君上啊,国有二法,国之悲哀。” 

“依法治国,大仁不仁。何谓大仁?法行如山,法以爱民。何谓不仁?脱开世故,斩断人情,将士建功立业,自有国家封赏,有国君犒劳。民众刻石颂功,立碑立祠,不但劳民伤财,且助长投机取巧之风。此等行径,似善实恶,于国于民于功者有害。”

“立法立制就是要以洞察防范人之恶性为出发点。秦国私斗每年动辄死亡数千人。秦简公六年,举国四十余县私斗死人两万余。治国之难,不在治善,而在治奸。唯有惩恶才能扬善,所以想要根除私斗,惩治凶犯决不能手软。”

“法治爱民,不在其心,而在其行。重行不重心,行法才能公平。行法公平,才是真正的爱民。一人卷入私斗杀人,不管他心性如何良善,此人必是罪犯。比如白驼老人,他固然良善,可是一夜私斗竟砍下戎狄老民六人头颅。君上且说,白驼是老秦人良善之民,那戎狄人就不是老秦人良善之民吗?”

“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亡。若民众都能判断是非,国家必强;若是非只能由君王一人决断,则其国必衰。”

“法贵正义,法贵公平;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唯此,法治可立。”

商鞅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发展变化和前进中的,主张变法需要以法治国,缘法而行,而反对人治。他说:“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商君书.去强第四》),以法治国者强大;以人治国者衰弱。“以法相治,以数相举。”(《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法治是用法令来治理国家,按照章程来用人。他始终认为,法治是“为治之本”,要“任法而治”、“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第八》),“明主任法”(《商君书.修权第十四》),指出“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商君书.开塞第七》),推行法治就要立法分明,使法成为“国之权衡”。君主和所有国民都要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明主重视法度,不合乎法度的言论不听,不合乎法度的行为不推崇,不合乎法度的事情不去做。“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他还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欲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法治的重要体现在《荀子.君道篇》中所说的:“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理好一个国家的开始。《韩非子.诡使第四十五》也说:“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倾向于私行的,社会就必然混乱;倾向于法制的,社会就一定大治。(参见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第272页。)

商鞅变法是典型的通过立法引领改革的成功案例。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推动改革,无疑具有自上而下的改革优势。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依法改革的成功典范。人大法学教授王利明先生说:“商鞅变法是典型的依法变革。其特点是立法先行,先后推动颁布了《垦草令》、《郡县令》等一系列关于社会经济、风俗文化的法律,然后根据这些法律推行改革措施。曾引起轰动的热播电视剧《大秦帝国》既形象地展示了变法的过程,又生动地显现了变法后的秦国社会状况。这段尘封已久的历史故事表明,古人早已领悟到社会变革必须革故鼎新,既要改变旧有的规矩、又要遵守新制定的规则。”(参见王利明:“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载于《楚天法学》双月刊,2015年1月总第1期。) 

《韩非子》中所说的“术”

韩非子《二柄》一文中,对“术”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术”即方法和手段,是“法”的外部延伸,韩非认为一个英明的君主是要以“法”作为其内在的精神特质,而利用“术”治来服务于“法”。

《二柄》开篇,韩非就强调“术”的重要性,“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英明的君主之所以能很好地掌控其臣下,是因为运用了刑法和庆赏而已。这是韩非总结出来的两个最基本的“术”治方法。刑德也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下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管理下属的功能,所以韩非讲述“法”的重要作用,“法”是“术”的基础,只有领导者有很好的“法”治意识,才能使用好“术”。

韩非在文章中列举了田常窃取齐国政权,子罕劫杀宋君的案例。“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弑。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田常窃取了齐简公庆赏臣民的权力,而子罕夺取了宋君使用刑罚的权力,最后的结果就是齐国从此以后由“姜”姓改为“齐”姓,而宋君也落得国破人亡的结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二柄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刑罚而没有庆赏,最后也就落得个暴君的骂名;而如果只有庆赏而没有刑罚的话,那么君主也就失去了威严,上下一团和气,工作也就无法开展了。

《韩非子》中所说的“势”

《韩非子》中的《难势第四十》围绕势治理论进行辩难。其中的“难”是辩难,“势”指君主的地位和权力,君主治理好国家,必须“抱法处势”。这一篇专门论述了“势”的各种表现及其作用。人有势(力)与没势(力),有气势与没气势是大不一样的,能不能顺应形势(历史的趋势)也是大不一样的,所谓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此之谓也。“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则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屈贤者也。”(翻译:“慎到说:飞龙乘云飞行,腾蛇乘雾游动,然而一旦云开雾散,它们未免就跟蚯蚓、蚂蚁—样了,因为它们失去了腾空飞行的凭借。贤人之所以屈服于不贤的人,是因为贤人权力小、地位低不贤的人之所以能被贤人制服,是因为贤人的权力大、地位高。尧要是一个平民,他连三个人也管不住;而桀作为天子,却能搞乱整个天下:我由此得知,势位是足以依赖的,而贤智是不足以羡慕的。弓弩力弱而箭头飞得很高,这是因为借助于风力的推动;自身不贤而命令得以推行,这是因为得到了众人的帮助。尧在平民百姓中施行教化,平民百姓不听他的;等他南面称王统治天下的时候,就能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由此看来,贤智不足以制服民众,而势位是足以使贤人屈服的。”

“应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吾不以龙蛇为不托于云雾之势也。虽然,夫择贤而专任势,足以为治乎?则吾未得见也。夫有云雾之势而能乘游之者,龙蛇之材美之也;今云盛而蚓弗能乘也,雾而蚁不能游也,夫有盛云雾之势而不能乘游者,蚓蚁之材薄也。今桀、纣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为之云雾,而天下不免乎大乱者,桀、纣之材薄也。”(翻译:“有人责难慎到说:飞龙乘云,腾蛇驾雾,我并不认为龙蛇是不依托云雾这种势的。虽说这样,但舍弃贤才而专靠权势,难道就可以治理好国家吗?那我可是从来没有见过。有了云雾的依托,就能腾云驾雾飞行,是因为龙蛇天生资质高;现在同是厚云,蚯蚓并不能腾云,同是浓雾,蚂蚁并不能驾雾。有了厚云浓雾的依托,而不能腾云驾雾飞行,是因为蚯蚓、蚂蚁天生资质低。说到夏桀、商纣南面称王统治天下的情况,他们把天子的威势作为依托,而天下仍然不免于大乱的缘故,正说明夏桀、商纣的资质低。”)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贤”,则亦不然矣。”(翻译:“再说,尧、舜、桀、纣这样的人,一千世才能出现一次,这就算是紧接着降生的了。世上的君主不断以中等人才出现,我之所以要讲权势,是为了这些中等人才。中等才能的君主,上比不过尧、舜,下也不至于成为桀、纣。掌握法度、据有权势就可以使天下太平,背离法度、丢掉权势就会使天下混乱。假如废弃权势、背离法度,专等尧、舜出现才使国家太平,这就会一千世混乱,然后才有一世太平。掌握法度、据有权势,等待桀、纣,桀、纣出现才使国家混乱,这就会一千世太平,然后才有一世混乱。依此而论,太平一千世才有一世混乱,和混乱一千世才有一世太平相比,就像骑着千里马背道而驰,相去是非常远的。如果放弃矫正木材的工具,不用度量尺寸的技术,就是让奚仲造车,也不能造出一个轮子。没有奖赏的鼓励,刑罚的威严,放弃了权势,不实行法治,只凭尧、舜挨户劝说,逢人辩论,连三户人家也管不好。权势的重要作用也够明显的了,而你说‘一定要等待贤人’,那也就不对了。”

“造父方耨,时有父子乘车过者,马惊而不行,其子下车牵马,父子推车,请造父:助我推车。造父因收器,缀而寄载之,援其子之乘,乃始检髻持策,未之用也,而马咸鹜矣。是造父而不能御,虽尽力劳身助之推车,马犹不肯行也。今身使佚且寄载,有德于人者,有术而御之也。故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这个故事讲述了造父在田间耕作,恰逢一对父子乘车经过,马受惊不走了,儿子下车牵马,父亲去推车,还请求造父帮忙推车,造父才刚刚检查缰绳马鞭,还没有开始使用,而马就感受到并奔驰起来,这是因为他有本事驾驭马的缘故。国家是君王的马车,权势是君王的马匹。没有本事来驾驭,身体虽然劳累,还是免不了混乱;有本事驾驭,身体就会处在安逸之地,又能取得帝王的功业。

在管理中,要区分“领导”与“领袖”的区别,领导靠的是组织赋予他的职位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领袖靠的却是自身的人格魅力来组织和号召团队中的人员。靠组织赋予的权力是可以被组织重新剥夺的,但领袖的人格魅力却具有不可剥夺性,这种领袖的人格魅力即韩非子所论述的“势”。

“摇木者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临渊而摇木,鸟惊而高,鱼恐而下。善张网者引其纲,若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鸟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是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因此,所谓的官吏是民众的根本、是纲绳,圣人治理官吏而不治理民众。领导者只要治其“本”、挈其“纲”即可,利用核心队伍来不断宣传领袖的人格魅力,来不断为领导者的“势”助威。治理国家,要把握“势”,守好“势”,分工负责,君王不必事必躬亲,正如韩非所说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简单的说,韩非子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法”好比房子的结构,“术”则是将房子里各部门联系在一起的流程图,而“势”则是领导者掌握的形势。法、势、术三者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造就一个灵活的组织。或者也可以说,“势”是指(掌握)国家发展的大势(权势者),“法”和“术”则是治理国家必须向前迈步而借助的两条腿,或两个轮子。“势”起的作用是脑袋的作用,负责总的决策和方向,把握趋势,而“法”和“术”起的作用则是两条腿的作用,即负责执行和贯彻大政方针的作用。只不过“法”在明处,通常是“阳谋”,“术”在暗处,通常是“阴谋”。其中“法”属于制度因素,“术”与“势”属于人的因素,治理国家,施行法治将离不开这两个因素与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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