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所有  
腓特烈:国内MCN为何敢如此“嚣张”?

腓特烈:国内MCN为何敢如此“嚣张”?

腓特烈2021-11-10来源:观察者网

导读:中国互联网市场上的不良MCN机构们之所以可以如此飞扬跋扈,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于愿意捧着他们、把他们当成“恩主”的合作者实在如过江之鲫,使得他们产生了有恃无恐的心态。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腓特烈】

近几个月来,YouTube上某些喜爱他们想象中的“中国文化”的外国网友们,可能比什么时候都心急,因为他们发现,他们“了解中国的窗口”、“千万级大V”、“YouTube上中国籍网红中订阅数量最高之一”的那位“超级网红”李子柒,已经几个月没有更新过视频了。

而李子柒之所以连续几月断更,并非如外国网友们担心的那样,是因为身体健康或技术问题等等,纯粹是因为她惹上了法律麻烦——就在不久之前,李子柒以一纸诉状,将曾经她背后的MCN机构告上了法院,并即将迎来彼此的“对簿公堂”。

而此次李子柒的断更,也掀开了中国的网红-MCN光鲜合作之下的“冰山一角”,并引起了无数人的关注和好奇:到底什么是“MCN”?为何MCN会如此“飞扬跋扈”?如果有朝一日我需要和MCN合作,我应该怎样才能避免如李子柒那样“对簿公堂”的结局?

一、何为“MCN”?简谈MCN的发展史

即使所谓的“MCN”已经在互联网经济大潮的迅猛发展中“声威鹊起”,公众仍然对究竟何为“MCN”缺乏了解。

至今为止,我国只有一部“准法规”性质的行业规定对何为“MCN”做出了解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广告公司》第二十条规定:“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是一个与视频平台合作的组织,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可提供受众群体拓展、内容编排、创作者协作、数字版权管理、获利和销售等服务,以换取该频道的一部分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MCN的定义并没有如此复杂,其可被理解为一种“网络中介商”或“网络经纪人”,即“通过多种手段,撮合网络上的个人创作者,和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的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从企业向个人创作者支付的费用中收取部分作为酬劳的一系列网络营销企业的总和。”

MCN是一种起自美国的网络经济运营模式,该词汇由世界上最早的MCN机构Next New Network(“NNN”)联合创始人、曾任YouTube世界新闻内容部门负责人的杰德·西蒙斯发明。

YouTube早在2005年就已被创建,而NNN的建立也在其后不久的2007年,但MCN经济的真正“腾飞”,却要等到2011年YouTube收购NNN之日。自此,“对内容创作者进行集中的管理、打造和营销”,成为了包括YouTube自身在内的一系列网络公司的经营核心,MCN经济开始“大行其道”,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被引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地。

二、“恩主”与“救星”——MCN的“反《国富论》”自我定位

此次李子柒与MCN机构之间发生的争端中,有一点让广大网友们最为不理解——在2017年时,已经称得上相当“红”,视频播放量动辄破千万的李子柒,竟然需要向MCN机构“求情下话”,甚至要向MCN机构交出自己“赖以为生”的微博账号的使用权。

这也让网友们产生了疑问,所谓的MCN机构们究竟是何方神圣,竟然可以让已经很火且称得上“生活无忧”的网红们在它们面前如此“卑微”?

对此,笔者需要澄清一点,所谓的MCN机构,绝非什么“一方神圣”,但动辄声称自己是合作方的“恩主”、“救星”,向合作方给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方案,并以“爱签签、不签滚”的态度对待被要约的拟签约对象,但仍有不少人“愿者上钩”的现象,还真是不算少见。

在此不妨以笔者自己举例。

虽然笔者一点都不红,各平台粉丝加起来不到李子柒的零头,但笔者至今还是收到过大大小小十几家MCN机构的签约要约的。这些MCN机构虽然所在地域不同,主要业务方向不同,实际控制人不同,但无论是说话的话术还是给出的合作条件,却是惊人地相似。

首先,MCN机构们一开口自然少不了一番恭维,他们会先给笔者戴个高帽:“我们认为,你有一些小小或大大的才华,但是缺乏‘变现’的手段,怎么样,加入我们公司的网络红人团队吧,包你实现知识变现,在家随便写写东西,就能月入多少多少。”

收到这样的要约,笔者第一时间当然是喜不自胜,于是赶忙询问具体合作方案如何。结果,这些MCN机构总会给出一份一模一样的合作方案:

1.所有的合作必须为绝对独家合作——简而言之,若最终签署了合同,笔者不但不能与其他MCN机构合作,甚至不能自揽业务,如果其他非MCN的合作方(甚至包括观察者网在内)找到笔者希望合作,那么无论合作内容为何(不管是正常约稿还是其他),哪怕这家MCN机构一秒力气都没出过,他们也要拿走其中的一半收入;

2.笔者需要向他们交出一切自媒体账号的账号和密码,对于诸如观察者网一样没有账号密码的入驻专栏,则需要笔者向观察者网澄清,该等MCN机构对于笔者的“恩主”身份;

3.但与笔者需要向他们承诺这承诺那、交这交那不同,这些MCN机构却不需要向笔者进行任何承诺,即,他们不保证笔者一定可以通过他们获得收入,不承诺笔者可以通过和他们合作获得的最少收入,换言之笔者和他们合作五到二十年不等,可能一分钱收入都没有。当然,根据1,笔者自己要是接到了生意,向他们交份子钱这事可不能耽误;

4.尽管MCN机构不需要向笔者进行任何承诺,但笔者可不能因为他们没给笔者“资源”就随便解约,哪怕他们一直不给笔者“资源”,笔者如果敢提解约,则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作为世界上最难被骗的那一类人——又穷又硬又不听忽悠又学法——笔者自然不可能答应这样的合作。但当笔者把“你不给我承诺,则我不可能给你承诺”的回复扔过去的时候,这些MCN机构的回复仍是出奇一致:

1.画饼,主要是展示某些所谓“大V”靠其实现了“财富自由”等,并“鼓励”笔者向“大V”学习,例如“我们每年业绩多少,有多少平台‘大V’‘靠’我们‘发家致富’”云云;

2.邀功,主要是向笔者展示该公司掌握了多么强大的技术,可以为笔者提供如何的“打造”,并伴随着所谓“矩阵”、“算法”、“整合”、“联结”、“MULTIPLE扶持”等笔者作为文科生实在听不懂的词语;

3.轻威胁,如果以上两套拳法还不足以把笔者打服,那么轻威胁就要登场了,其往往会声称自己已经签了大小网红几百个,如果笔者不愿向他们“臣服”,那么他们“只会考虑把资源向签订了全约(即绝对独家合作)的合作者倾斜。”而且他们已经有“几百个独家合作者了”。当然,这话说出来后,恐怕笔者就更难和他们谈所谓的“合作”了——您都签了几百个了,那什么时候能轮得到我?

以上这套组合拳足以打倒绝大多数MCN机构的欲合作者,当然,不能排除MCN机构确实会碰到笔者这样一套组合拳打下来还不为所动的“又臭又硬”的茬子,在这个时候,MCN机构就会祭出他们的最后一招——感恩论”。仅笔者就收到过不少于4家MCN机构的工作人员向笔者发送的“感恩论”,大意为:

“我们给你带来了这样宝贵的合作机会,未来可能会带给你你现在难以想象的资源,你应当抱着感恩的心态与我们谈判。”

什么,感恩?

亚当·斯密早于1776年就在他那不朽的《国富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给出了振聋发聩的观点:“我们不能期望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慈善心得到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关怀他们自己的利益去得到。”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之所以愿意给与我们以肉、酒和面包,并非来自于他们的“恩德”,而是因为他们有获取货币、追逐利润的需要。

然而,在《国富论》发表两百多年后,竟然有一群什么承诺都不给予笔者的MCN机构,要笔者向他们“感恩”?

这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谬。

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笔者这么“又臭又硬”的唯一结果,是至今为止,笔者在“网红”事业上还是孑然一人,没有一家MCN机构愿意和笔者缔结合作关系,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标准的网不红。

三、“都是惯的”与“做大做强”——MCN机构缘何“飞扬跋扈”?

笔者绝不敢妄言,中国所有的MCN机构都像笔者碰到的这十几家MCN机构一样飞扬跋扈,笔者也确实碰到过愿意以笔者认同的较为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作的MCN机构,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这样的公司只有一家,和前述十几家对笔者“爱签签不签滚”的MCN机构不成正比。

你或许好奇,为何这些MCN机构竟敢如此嚣张,完全不把合作者放在眼里。对此,笔者个人认为,中国互联网市场上的不良MCN机构们之所以可以如此飞扬跋扈,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于愿意捧着他们、把他们当成“恩主”的合作者实在如过江之鲫,使得他们产生了有恃无恐的心态:“愿意一切按我的意思来的人多的是,你算老几?”

正如那家曾经对笔者“轻威胁”的MCN机构所述——我们已经签了四百多个网红了。”潜台词大概是“有四百多个网红已经对我们俯首系颈委命下吏了,你凭什么在这说三道四不服从?”

简而言之,“都是惯的”。

实际上,这种MCN机构面对合作者咄咄逼人、高高在上的“恩主”心态,绝非中国独有。自从MCN机构及相应的经济模式诞生之日起,舆论对其的批判就从来没有停过。

以美国为例,之前隶属于时代华纳旗下、规模曾堪称全世界最大的MCN机构之一的Machinima,就被爆出其旗下的所有合作者都需要与其签署所谓的“终生合同”,并一生生活在Machinima的掣肘之下。

当然,并非所有想从互联网经济中分一杯羹者,都需要对MCN如此唯唯诺诺,像李子柒那样在2017年时已经可以做到视频播放量动辄数千万者,即使只靠剪剪视频都可以保证财务自由了。既然如此,如李子柒一样“衣食无忧”者,又为何需要与MCN机构合作呢?

答案是,因为他们有“做大做强,再创辉煌”的远大理想。

估计很多人还记得三四年前,那次李子柒个人事业的 “产业升级”。以往一直专注于互联网自媒体创作事业的她,似乎一夜之间就成了无所不能的食品大王,以她的名字命名的东南西北各地美食,在极短的时间内铺满了电商的网页甚至超市的货架,从广西的螺蛳粉到老北京的苏造肉无所不有,食品地域跨度之大,种类之齐全,简直可以让各家老字号食品商们惭愧低头。

而李子柒之所以可以一夜之间成为食品大王,原因无他,这些天南海北各色食品的背后,都有已经与她对簿公堂的那家MCN机构的影子。

四、人若为刀俎,我不为鱼肉——如何避免成为下一个“MCN受害者”

毫无疑问,仍有众多人怀有有朝一日以通过与MCN等合作的手段实现小康甚至“一夜暴富”的念想,但同时,无论对财富的渴望多么强烈,恐怕也不会有人愿意面对今日如李子柒所面对的一样的局面;更别说99.999%的人根本就不可能成为超级网红,其最大的可能,是成为一个平行宇宙中的笔者——签署了莫名其妙的《MCN独家合作协议》,几年无法从MCN处获得任何资源和收入,甚至连这篇文章的稿费还得分给MCN机构一半,想要解约却要面对高额赔偿金……

如果你不想成为那位平行宇宙中的笔者,那么从签订合同开始,你就要格外关注自己的利益,绝不签署所谓“卖身契”。

(一)“不是恩主,亦非救星”——坚持平等合作的基本立场

“夫战,勇气也。”很多人之所以成为不良MCN机构的“板上鱼肉”,根本原因在于其从合作的一开始,就失去了平等合作的勇气。他们一方面无限渴望MCN机构口中如同画饼一样的“资源”,另一方面又畏惧失去“画饼”后的“一无所有”(可难道其一开始不就是“一无所有”吗?),一来二去,本来应该是平等合作方的MCN机构,在他们心中,却变成了所谓的“恩主”、“救星”,最后落个任人鱼肉的局面也就不奇怪了。

因此,如果你不想变成MCN机构的板上鱼肉,那么第一时间,就要树立起“平等合作”的基本观念,绝不要秉着对方是你的“恩人”的心态展开谈判!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你当然会有自己的“恩主”,但这个“恩主”绝不是什么MCN机构,而是最广大的消费者,即你我一样的普通人、人民群众。

(二)投桃报李,而非“一往情深”——与MCN合作应有舍有得

任何形式的合作都不能摆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如果你必须放弃某些东西——例如和其他MCN机构合作的机会,甚至是自揽业务的机会——你一定要确定,自己放弃这些东西,是可以获得实际的回报的。这样实际的回报,在与MCN机构的合作中,包括但不限于保底收入,或者可以立刻进行“变现”的优良合作机会等。反之,你绝不应当舍弃实实在在的东西,而去换得虚幻的“画饼”。

请牢记,所有的合作,应当是投桃报李式的合作,而不是你单方“一往情深”式的合作。那句“舔狗舔狗,舔到最后一无所有”的网红语放在与MCN的合作中不无道理——当碰到一个愿意舍弃一切,只为换得堪称虚无的“回报”的合作者时,还有多少MCN机构,愿意坚持良善的合作原则,对这样“软弱”的合作者“投桃报李”呢?

(三)保住立身之本

无论和MCN机构的具体合作方式如何复杂,你还需要牢记一点——保住自己在网络上的立身之本,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自媒体账号和密码。如果MCN机构要求你向其“上交”该等资源的,你应当断然拒绝。

如上文所述,MCN机构之所以“看上”你,愿意与你进行所谓的“合作”,并非出自他们的“仁慈”,也并非因为他们“慧眼识珠”,而纯粹是因为,你有值得其利用并拿出资源进行置换的资源,这就是让你已经小有名气的各种自媒体账号和其中的内容。

可如果你向MCN机构“上交”并失去了这一资源,那么结果会怎么样?你对于MCN机构而言最“值钱”的资源的控制权已经掌握在MCN机构手里了,MCN机构还有什么必要对你毕恭毕敬,或者需要向你让渡资源?

五、面对MCN:监管与“自立”并存

在诸多新闻媒体报道此次李子柒和其MCN机构之间的纠葛时,“两败俱伤”等词语被媒体们频频挂在嘴上。

然而要知道,如李子柒这样“露脸”的网红,尚且有能力和MCN机构拼个“两败俱伤”(毕竟她不露脸,MCN机构拿着账号也无法正常更新),而对于以创作作品作为核心价值的创作者而言,其连和MCN机构拼个两败俱伤的资格都没有——

如果你是一名不露脸的创作者,并向MCN机构交出了自己的账号,那MCN机构大可使用你的账号中已经积攒的粉丝,为自己力图“打造”的新人引流,甚至捉刀代笔找其他枪手维持该账号的更新,反正等大部分读者们反应过来该账号已经“物是人非”的时候,MCN机构早就完成所谓的“流量转移”了。

在MCN机构与个人创作者之间的力量已经显著“失衡”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或许应挺身而出,针对该等合作中的部分不法现象,包括但不限于MCN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霸王条款”等形式强行促成的合作——例如某些不良平台上为其MCN“金主”们设置的“一键签约”功能(创作者只要稍稍点击,即会签下一份“霸王合同”)——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制。

然而,监管机构能做的工作,必须在“合同自由”的大框架下进行,所以真正可以保护个人创作者的,只有个人创作者自己的自立自强,在所谓的“经济寒冬”中把握住自己的底线。毕竟,无论是怎么样的“寒冬”,总有一日会过去;当暖春到来时,已经为了寒冬中的“未来”,卖掉了“种子”和“农具”的人,又该如何进行“播种”呢?


2021-11-10点击数/观注度 2949
 
咨询电话 13910949198 (李桂松)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1区-21594(集群注册)
京ICP备1601744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178号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