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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交所新闻发布会内容汇总 |
【豪门世族全球视野债券专题导读:东风已来,万事具备。因为等待清单而在手里积压的项目赶紧推起来吧!】 证监会新闻发布汇总 1、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有何衔接安排? 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为尽量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发行环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上市环节的安排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予以明确;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重新申报。 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新的规定申报,我会按新的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问:对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程序请问有何安排? 答:对于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先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同时,为给发行人提供更多便利,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事宜均在交易所办理。 发行人在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发行及上市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当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对于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我会终止审查。 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上市预审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交易所的预审、我会的行政许可、债券上市的办理存在内在联系,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紧密衔接实现审核效能的提高。 3、问:发行人从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到完成债券上市交易需履行哪些程序? 答:鉴于《管理办法》已对发行与承销做出专门规定,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受理的项目,其发行与承销不再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向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发行前经交易所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同时,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确认交易机制环节,交易所应当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4、问:证监会与公安部昨日共同在深圳召开查处内幕交易案件集中部署会议,这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工作方式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证券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是提高执法成效的有力手段。近年来,证监会在加大涉嫌犯罪个案移送力度的同时,还针对市场违法犯罪特征,积极探索和推动与公安机关“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协作配合”等行刑衔接的新模式、新机制。这次会议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采取集中部署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执法威慑力,强化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5、问:目前,基金公司可以通过专户或子公司发行新三板产品,但公募产品不能参与新三板投资,请问,证监会是否出台相关规则,允许基金公司新发行面向普通投资者的公募产品,现有公募产品是否允许投资新三板? 答:我会支持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投资,鼓励公募基金在做好公允估值、流动性风险控制和投资人利益保护等相关机制安排的基础上进行将投资范围扩大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试点。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制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业务指引,待修改完善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证监会发布 上交所新闻发布汇总 导读:本次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包括:上交所即日起接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材料,上交所成立公益基金会。发布会回答了媒体提出的关于沪市指定交易,2015年“我是股东”活动安排,公募基金沪港通投资等问题,并回应了新股发行审核“聆讯质询委员会”的传闻。上交所新闻发布会2015年4月3日 发布一:上交所即日起接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材料 为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对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化核准程序。根据今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关于公司债券审核工作的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即日起接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材料。 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重点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时加强债券存续期管理,明确中介机构职责,引导市场归位尽责。后续,本所将尽快公布预审核工作配套规则文件,进一步明确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为发行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按照“三公”原则,审核工作环节将向社会公开,提高审核的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本所也将会同市场主体,推进公司债券产品创新,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即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及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本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由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报送债券发行材料;证监会以本所预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程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并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和备案。即日起本所将接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 发布二:上交所成立公益基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日前成立。该公益基金会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唯一发起人,捐资1000万元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担任基金会首任理事长。 基金会立足上海,辐射全国,以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发挥资本市场优势,共同致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 基金会将与证券金融业界及社会各界广泛合作,致力于开展社会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扶贫、赈灾、济困、助残、敬老、抚幼、支教助学、环境保护、证券金融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推动上海城市文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 1、上证报赵一蕙问:投资者反映,因沪市指定交易问题,转指定办理比较复杂,请问该问题如何解决? 答:为了防范证券盗卖行为,自1998年始,上海证券市场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买卖的唯一受托人。上海证券市场全面实施指定交易制度以来,投资者所持证券被盗卖的情形基本消除了,但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需求受到一定限制。 为此,中国结算和上交所将积极完善相关方案,在维持指定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投资者一人开设多个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设账户,每个账户指定一家证券公司。这种安排兼顾了便利和安全,一是最大程度保证了投资者自由选择证券公司的便利;二是这种安排还保留了指定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证券资产,防止被盗卖的优点。 2、澎湃新闻唐莹莹、上海金融报陈健问:之前有消息称,证监会发审会届时将由上交所、深交所各自组建的聆讯质询委员会取代,请问是否属实?上交所正在做相关准备吗? 答:日前,上交所也关注到在证券时报、微博、微信上流传着关于“交易所聆讯质询委员会取代证监会发审会”的报道。上交所目前并未接到组建聆讯质询委员会的通知。 发审会是核准制的一个标志性制度。注册制改革,IPO审核下放交易所是主流方案。如果法律修改确认了这一制度安排,上交所将在立足我国市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在注册审核中作出有关机制安排。 3、第一财经王易帆问:上交所2015年“我是股东”活动已举办了两期,都是面向新上市公司的,往年带领投资者实地走访上市公司的“我是股东”活动今年还有吗?接下来会有哪些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面对面交流? 答:感谢您对“我是股东”活动的关注。今年以来,为让新上市公司从上市伊始就提升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重视程度,树立积极主动、和谐稳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意识,“我是股东”增加了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见面会活动,目前已成功举办了东方证券、爱普股份两场见面会,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当然,“我是股东”常规走访上市公司活动我们仍会持续,并且会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当前,“我是股东”2015年度第一季网络海选正在进行中。截至4月2日晚,已经收到了超过百万张投资者实名投票。在4月5日投票通道关闭后,我们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海选得票排行,结合市场热点、行业前景、公司特点等,投票产生当季走访的上市公司。 今年,我们将在网络投票、上市公司自荐和证券公司推荐基础上,探索与地方证监局的合作模式,不断扩大走访上市公司的规模,提升行业和地域的覆盖面。经过精心准备,“我是股东”首期常规走访活动将于4月中旬启动,上交所将携手海南证监局,和中小投资者共同走进海南航空和海南橡胶两家上市公司。同时,“我是股东”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见面会也将同步进行,我们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4、上海金融报陈健问: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内容包括,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等,请问上交所是否会就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后续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公募基金投资香港股票市场,是否仍然是占用现有的港股通额度?如果是的话,后续会不会提高港股通的总额度? 答:1、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为公募基金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特定股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相关机构和投资者可仔细查阅指引中的有关内容。 2、公募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市场特定股票,在投资额度上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有关沪港通的联合公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 上交所发布 延伸阅读 今天(2015年4月3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在深圳联合举行公司债培训,会上汪处长等人就公司债新办法起草背景、申报文件格式修订情况等做了汇报。 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负面清单何时正式公布的问题。尽管交易所已经发布了债券上市细则,但是由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需要到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如果发行主体在负面清单内,债券将无法取得备案,则已经发行的债券将处于一种尴尬的不合规状态。甚至可能会面临退还投资者资金、发行彻底失败的风险。 本次会上,负面清单的问题得以正式明确,和之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有一定出入: 1、地方融资平台名单以财政部公布为准。财政部正式公布之前,参照银监会名单并由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房地产企业是否有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 3、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作为发行主体,实行黑名单制度,不在协会黑名单里的可以发行。 特别提示: 1、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最终核查责任不在协会而在中介机构,如果最终发现有不合规主体发行债券,协会将对会员单位进行严格自律处罚。 2、负面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协会每年会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清单。 来源:资本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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