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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2015年地方债预算管理相关问题 |
【豪门世族全球视野地方债专题导读: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根据《办法》,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对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反映。一般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一般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相应科目反映。 《办法》明确,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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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0 20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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