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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财政部官网2022-05-18 云阿云智库•财政金融

5月18日,财政部官网发布《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通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以下简称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切实开展问责工作,形成有效震慑。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以儆效尤,现将其中8个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1月,在未征得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安庆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与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变更,对其中的371.76亿元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2020年4月,安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某批评教育;

对时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华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职务;

对时任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沈某政务警告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二、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

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兴陇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兴义市市长袁某某给予诫勉;

对时任兴义市副市长熊某某给予诫勉;

对时任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提议,并报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要求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同年10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提议,并报经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和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市城投公司从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1.7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贵溪市委书记梅某批评教育,责令结合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鉴于时任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留置,作并案处理;

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2019年,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7.1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1.2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债权融资计划、银行贷款方式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2019年6-12月,城发集团子公司以非公开公司债券、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融资2.3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以上两项实质为借新还旧,属于化债不实。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鉴于时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乡市委书记周某,2020年12月已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对其不再追责;

对时任宁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某责令作出检查;

鉴于时任宁乡市常务副市长刘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

对时任城发集团董事长姚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国资集团董事长曾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国资集团所属宁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责令检查;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8月,孟州市水利局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孟州市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08亿元,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当月,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将9.08亿元资金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2016年9月,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时任孟州市委书记李某某由于其他违纪问题已于2017年5月被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给予撤职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财经委主任尚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财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时任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委员闫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七、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资金“往来”名义占用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湖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聚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95亿元,并以“拨款”、“补贴收入”等名义拨付给环太湖公司、湖州西塞

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凌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汪某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

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盛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7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与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S244#道路项目建设合同,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支出,并启动建设施工。2019年1月,七里河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审批通过了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和合力公司的补充协议,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成本。截至2020年3月,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30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间,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截至2019年底,共形成工程欠款7200万元。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55亿元。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七里河区委书记魏某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对时任七里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主任赵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七里河区副区长肖某,因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对时任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局长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上述8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各地方和各单位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严峻复杂,党中央明确要求有效管控重点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地方、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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