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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文: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原理 |
吴新文: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原理 导读: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是在民心合法性的统辖下,由文明合法性、革命合法性、业绩合法性和理想合法性所构成的四重结构。 吴新文 | 作者系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教授 张维为教授提出的“文明型国家”概念及其理论框架,(1) 已在国内外理论界和学术界产生较大反响。这一概念和框架不仅有助于澄清从单一的“帝国”“政党国家”“民族国家”看待当代中国所造成的各种误解和曲解,更好把握当代中国的国家特性,丰富和完善已有的国家理论,而且也为革新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打破长期以来西方政治学的话语垄断,开辟了广阔的学术空间。本文试图基于“文明型国家”概念及其理论框架,以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为参照,阐明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原理。 一、中西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同与异 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原先是一个西方概念,但其涉及的问题则为古今中西的政治所共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政治统治集团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古今中西,概莫能外,有所不同的只是在寻求合法性实现的方式上。”(2) 政治合法性是国家政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前提,是让人民大众自觉服从政治权力、同意政治权力运作的理据(reason),也是某种政治制度和政权自我辩护进而形成权威的理论基础。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优越性(superiority)密切相关,但前者比后者更为基本。政治合法性所要合乎的“法”不是某种成文法,而是比成文法更为根本的“大法”“大道”“大理”。中国古代的“天命”“天道”“天理”“正统”“政道”“民心”“奉天承运”,中国现当代的“社会发展规律”“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等表述,是与政治合法性相近或相关的概念。 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国家政治制度与统治的合法性往往诉诸“天”;在西方古典政治传统中,政权的合法性常常诉诸“神”“上帝”。而“天”与“民”,“神”“上帝”与“自由民”“选民”,又以不同方式发生关联。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合法性框架中,天、君、民处于某种循环关系之中:一方面,天和君具有某种相对权威地位,为此,要“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另一方面,天和君的权威地位又是在与民的正当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尚书·皋陶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这些话形象说明了天、君与民的辩证关系,天意、君威恰恰要通过“民”显示出来,并由人民的行动来实现。在此意义上,天和君是政治合法性的形式上的保证,而“民”则体现了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因此,中国古代政治常常被说成是“民本政治”。 “民本政治”把“民”作为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贵”(《孟子·尽心下》),“爱民”“养民”“惠民”“利民”这些话在中国古 代典籍中俯拾即是。而对民的重视又落脚于对“民心”的体察和回应。所谓“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道德经》第 49 章),“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礼记·大学》),“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就是要把体察和顺应民心作为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而孟子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指出:“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宋代的程颐则进一步强调:“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3) 因此,强调民心合法性是中国政治一以贯之的传统,诚如张维为教授所说的那样:“中国政权合法性叙述的核心理念就是民心向背,或者叫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4)但中国古人也注意到,哗众取宠、迎合民意容易做到,体察民心、把握民心、赢得民心则殊为不易,因为“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尚书·大禹谟》),民心是多变难测、幽微难明的,所以才需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需要“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经·小雅·小旻》),即领导者要有中正的立场、坚定的意志、谦卑的姿态、勤勉的精神、慎虑的智慧。 西方古代的政治合法性以“神”“上帝”与“自由民”“选民”的契约关系为基础。古代希腊罗马城邦作为政治共同体是以城邦自由民对于共同的神的信奉而建立起来的;犹太-基督教传统则是通过上帝以先知为中介与选民“立约”,以保证政治的合法性。“神”与“上帝”是政治合法性的超验来源,而作为沟通神人关系中介的教主、先知、使徒、教会及其首领则处于某种居高临下的主宰者地位。基督教把耶稣基督和信众的关系看作牧羊人和羊群的关系。近代早期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及其君主宣扬“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把君主凌驾于臣民之上,也是这种关系的典型体现。 启蒙运动以后,随着政教分离所带来的政治生活的世俗化,人民取代了神和上帝的原初地位,成为“新君主”,西方政治开始强调“主权在民”,强调“民有、民治、民享”,认为人民的“公意”是政治合法性的源泉,由此演化出一套“民意”合法性的政治叙事,即把一人一票的“多数决”选举民主作为论证合法性的主要形式。 在欧洲历史上,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制只是 19 世纪后才真正建立的国家制度。在此之前,威权体制、独裁、专制是一神教背景下中等规模的绝对主义国家(如 17 世纪的英国、法国)或较小规模的军国主义国家(如 17—19 世纪的普鲁士)的特有体制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中,国王、贵族、僧侣、军队首领高高在上,与广大人民严重脱节,甚至完全对立。而极权主义(如纳粹德国)则是在代议制民主失败、资本主义制度发生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之后形成的某种政治怪胎,现代西方政治中的右翼民粹主义甚至纳粹主义倾向,也是当代资本主义制度合法性危机的病症之一。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说成“极权主义”“威权体制”“专制”“独裁政体”,完全是张冠李戴,这些“帽子”是欧洲文明的“特产”,无论如何也是扣不到中国头上的。 在学术界,中国被扣上“专制”“独裁”“威权”的帽子,最早来源于欧洲近代学者如孟德斯鸠、亚当·斯密和黑格尔等人,他们为了显示欧洲制度的文明、先进、合理,把欧洲以外的波斯、奥斯曼、印度和中国的制度“他者化”,用这些污名化的术语加以称呼。欧洲向东方进行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扩张,这些“思想”一并传播到了东方,而东方特别是中国的一些学者对此不假思索地“照单全收”,使得这样的说法变成“定见”和“常识”,一直延续至今。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步形成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企图通过选举民主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建构共识,赢得人民对政治制度的“同意”或“认同”,进而确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但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践表明,在存在阶级、民族、财富、文化、教育、信仰差异的社会中,一人一票的“多数决”选举民主不仅无助于建构共识,反而助长了某种以凸显差异为主要特征的“身份政治”,导致了社会的撕裂和政治的“极化”。在形式上,资本主义民主是一人一票、民意独大、“多数决”,这自然会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而公平地分配各种权利、资源和财富的诉求;但在实质上,资源、财富和资本积累的“马太效应”又导致自由者更自由、富者更富、贫者愈贫,1% 凌驾于 99% 之上,建立在财富统治之上的现代主奴关系事实上仍然存在。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与实质的脱节,言行不一且表里不一的政治伪善,以及代议制民主的运作失灵由此产生,其最终结果就是西方进步学者所说的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在西方选举制民主的运作过程中,人们不难发现,民意如流水,民意很容易被操纵、被扭曲、被利益集团利用。西方一些人以为,通过一人一票的定期选举,或者通过民意调查机构的几次调查就可以反映民意、把握民意,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人民对频繁举行的票选越来越麻木、倦怠,人民的“公意”经常遭到忽视,而只反映“相对多数、绝对少数”人意愿的票选民主政治带来的常常是政党恶斗、否决政治和永无休止的“瞎折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以多党竞争、一人一票的“多数决”选举民主为合法性框架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以强调责任伦理开始,但常常以逃避责任结束。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政党或官员,表现得再差、再滥,也是人民选择的结果,是具有合法性的。“人民选举出来的”经常成为政党或官员逃避责任的借口。人民选出不合格的政党和官员,是人民自讨苦吃,怪不得制度,只能接受选举后的政治现实,等待下一个选举周期的到来。这种荒谬的政治现实,与西方政治合法性冠冕堂皇的理论说教无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与西方的民意合法性叙事不同,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中国古代的民本政治传统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以人民—民心为核心的政治合法性叙事。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就强调共产党政权与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共产党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军队是人民解放军、法院是人民法院。他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中国的事情,要靠共产党办,靠人民办。”(5)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中,除了种子和土地的关系之外,党和人民的关系还曾被比喻为鱼水关系、血肉关系、师生关系、愚公与上帝的关系、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牛与孺子的关系等,这种关系定位完全突破了代议制民主政体中“代表、代议—被代表、被代议”的框架,而指向一个更具整体性、交互性、活动性的政治共同体。 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其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处理好、维护好、阐释好党和人民的关系是中国制度合法性的支柱。“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必须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6) 2015 年 9 月 9 日,王岐山在会见出席“2015 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的外宾时也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办好中国的事情,就要看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7) 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弘扬中国民本政治的优良传统,与人民心连心,逐步揭示了民心合法性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是国家的主人。以“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为核心理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文明型国家的基本制度形式。这一制度“是不是好,要看事实,要看中国人民的判断,而不是看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的主观臆断”。(8) 其二,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要求和期待,是实实在在的“民之所想”“民之所急”,是真正的人民的呼声。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要得民心,就要求作为文明型国家核心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袖、领导干部和党员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9) 其三,作为文明型国家的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对民心的体察、把握和争取,是在全方位、实质性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实现的。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包括一人一票的选举,还包括各种协商民主、监督民主、自治民主、直接参与民主等丰富多样的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过程中,“民心”不是主观、抽象、笼统的,而是实在、具体、鲜活的,是需要不断总结、提炼、升华,并赋予其实质性内容的。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对民心有最深切的体认,党心和民心是统一的;但党又是由人民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党在人民面前不是被动的,民心是需要引导的,党不会被“以人民的名义”的各种政治话语牵着鼻子走,从而陷入民粹主义。相反,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态度是辩证的,即承认人民也有左中右,有先进、中间和落后之分。因此,中国共产党人既要做人民的学生,又要做人民的先生,具体而言:承担教育人民、引导人民、发动人民的领导责任;从事从人民群众中来,中间经过消化、总结和提升,再回到人民群众中去的政治实践。正是在这种充满张力甚至矛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体察、把握并顺应“民心所向”。 二、民心合法性原理的四大维度 民心合法性是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根本的政治合法性。但是,民心究竟指向什么?人民究竟赞成和拥护什么?这些问题必须在民心合法性的框架中进一步展开论述。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是在民心合法性的统辖下,由文明合法性、革命合法性、业绩合法性和理想合法性所构成的四重结构。 (一)文明合法性 国家是文明形成的标志,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文明的重要成果。人民是在文明中生产生活并由文明所塑造的。中国、中国人、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都是具有特定的文明含义的,都是与中华文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民作为“文明之子”,自然要关心国家是否是文明的国家,关心国家制度与其核心政治领导力量是否能够成为其所在文明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文明合法性是文明型国家民心合法性的首要内容。 在中国古代,由秦始皇开创的“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奠定了郡县制大一统国家的文明合法性根基,此后形成的各种“正统”“道统”“政道”“治道”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夷夏之辨”,实际上聚焦的是国家制度的文明合法性问题。 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 30 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60 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 170 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 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10) 2019 年8 月底,王岐山在广东调研时强调:“新中国 70 年的辉煌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的深厚土壤,传承着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强大基因。”(11) 这两段话分别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与 5000 多年的中华文明密切联系起来,彰显了文明型国家的文明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传承文明、开创未来为己任,是中华文明的正统继承者、弘扬者和发展者。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并没有忘记中国是一个延续至今的“旧邦”,虽然这个旧邦有其“新命”,需要“新造”,变成社会主义“新中国”,但是,中国共产党人也意识到,遗忘本来就无法开辟未来,只有“返本”才能“开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和文化血脉,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中国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中国革命打破了中国传统中那些不合时宜的封建禁锢,同时又激活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社会主义基因”,包括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众生平等的民本观念、义利双行的治国之道、团结友善的生活态度,这为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扎根开花结果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而且也吸纳了世界文明的很多优秀成果,包括欧美、苏俄和日本文化中的很多因素,特别是在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础上,消化吸收了市场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等有益元素,开创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让中华民族迅速赶上时代进而引领时代,极大拓宽了中华民族的文明视野。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按照“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精神所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它不仅与中华文明的伟大传统一脉相承,而且推动了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实现了中华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正如北京天安门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象征所表明的那样,中国共产党没有数典忘祖,中华文明并没有因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而中断,也没有衰败,而是进一步发扬光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守护了中华文明的“根”和“魂”,更好捍卫了人民的“精神家园”,更好保持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这是中国制度的文明合法性所在。 (二)革命合法性 “天地革而四时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革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个褒义词,革命是振衰起弊、革故鼎新、开辟新局,是推动文明革新和发展,“与时偕行”“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重要方式。 当代中国的根本国家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奠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主要文明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 28 年艰苦卓绝的奋斗,特别是经过 22 年的武装斗争,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座大山”,实现了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又通过土改、合作社、公私合营、赎买等和平手段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革命合法性是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不可或缺的政治合法性。 “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这种革命是中国人民救亡图存、自立自强的正义之举,是为了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这种革命致力于消除在中国存在的很多不公不义不良状况,主要包括:政治层面,国家四分五裂,任人宰割,中华民国有名无实,国家政权被军阀和精英家族势力所控制;经济层面,中国成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被西方或西方化国家远远抛在后面,现代工业和科技基础极为薄弱,经济运作举步维艰,只是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原料来源地和廉价产品倾销地而苟延残喘,成为先进工业国的希望渺茫;社会层面,整个社会一盘散沙,日渐沉沦,人民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人民受到严重的剥削和压迫,民生凋敝,很多人朝不保夕、流离失所,人均预期寿命只有 30 多岁;文化层面,文化教育畸形发展,文化教育资源分配严重失衡,基础教育没有普及,国民约 80% 是文盲,国民精神沉沦彷徨、六神无主;国际层面,中国有“东亚病夫”之称,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都不能保证,成了帝国主义列强巧取豪夺、耀武扬威的场所。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毛泽东才提出“造反有理”,这个“理”既包括公平正义的伦理,也包括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这样的公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赢得了广大中国人民求翻身求解放的“民心”,顺应了非西方民族追求独立和自由的时代潮流,也符合社会主义扬弃并超越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趋势,用中国古人的话说,是“顺天应人”,而用孙中山的话来说,则是“顺乎天理,应乎人情,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革命的产儿,实现革命建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很多仁人志士的共同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无数革命先贤和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革命合法性是民心合法性的历史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愿和期盼,凝聚着亿万人民的奋斗和牺牲,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13)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实际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革命合法性的集中阐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革命党。与 70 年前相比,革命的主题和任务已有改变,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党性质不能改变。目前中国共产党要继续发扬革命精神,推进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同时要不断进行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核心的自我革命,把革命进行到底。因此,革命是延续性的存在,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是中国革命的“肉身”,革命永远在场,是无法“遗忘”、不能“告别”的。 (三)业绩合法性 业绩是国家制度在应对各种问题时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效率。人民拥护一种国家制度,是希望其能够解决生产生活生存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国家制度的业绩是说服人民认同并服从制度的最直接理由。业绩合法性是文明型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发展奇迹”,把一个一穷二白、积贫积弱、四分五裂的旧中国变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实质性提升,近代以来很多中国人的梦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都已成为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解决了国家长期以来面临的统一疆域、统一政令、统一市场、建设大型基础设施、消除贫困等方面的问题。在变动不居的内外部环境下,新中国成立后避免了大规模的战争和动乱,实现了中国政治社会的总体长期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出了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发展出了多样而丰富的民主形式,包括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直接参与式民主、经济民主、现代网络民主等,激发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参与,人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建立起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在基础设施、绿色能源、移动支付、电子商务、社会治理、太空探索等方面取得了全球领先的业绩。中国用西方人均几分之一的 GDP 做成了西方人做不到,甚至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让大多数中国人民摆脱了精神上的消极和依附状态,开始由被动逐步转向主动,对自己、后代和国家的未来都充满了积极乐观的态度。2017 年皮尤研究中心的民意调查显示,中国政府享有世界上少有的民众对政府的支持,83% 的中国受访者支持国家的发展方向,76% 的中国受访者认为自己五年后的生活会更好。2018 年爱德曼信任度调查发现,59% 的美国公民认为美国政府是最腐败的机构,只有 15% 的美国公民认为美国政府可以带来更好的未来;但 68% 的中国公民认为中国政府可以带动国家前进。(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业绩并不局限于国内层面,而是对全世界也作出了巨大贡献。2010 年以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 30% 左右;通过中国产品、中国资本、中国技术、中国管理、中国服务,再加上中国倡议、中国方案、中国思想,中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了很多正能量,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民开始肯定中国模式,认同中国的制度,特别是承认中国在自由贸易、全球化、电信科技、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太空开发等领域的全球领导角色。 应该强调的是,中国取得上述业绩,对外没有像一些西方或西方化国家那样搞奴隶制、殖民主义和侵略扩张,没有以强凌弱,把自己的制度和模式强加于人,也没有不择手段,搞强取豪夺或强买强卖,也没有导致这些国家发生重大的社会动荡,总体上保持了社会稳定,因此这些业绩是在付出相对较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代价下取得的,是一种和平公正的发展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上述全方位、多层次业绩,表明中国共产党具有全局思维、长远思维,能够超越短期利益或狭隘的利益而进行中长期的战略规划,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届接着一届进行“接力跑”;而诸如扶贫、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完成,又需要党和政府超越狭隘的经济利益,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角度通盘考虑,进行“逆市场经济操作”,而这些是多党竞争的选举民主体制根本无法做到的。与西方式的选举民主制相比,中国制度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优越性。 (四)理想合法性 理想意味着愿景(vision),意味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政治理想蕴含着人民对良善政治秩序和美好政治生活的期待。一种国家制度及其核心政治领导力量能否提出自己的政治理想,意味着能否给人民提供精神上的激励,能否给人民开拓更广阔的未来空间。中国古代天下-国家很早就提出了“大同”“太平世”“天下文明”“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的文明理想。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没有躺在已有成就的功劳簿上,从来没有骄傲自满、安于现状,而是锐意进取,把取得的成绩作为继续前进的起点,不断提出理想,重申理想,让理想的蓝图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中国共产党是理想导向型政党,强调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从建党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矢志不移的远大理想,同时制定了不同历史阶段的近中期理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作为自己的近期理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文化的现代化作为自己的理想。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确立了“初步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理想。 文明型国家中的文明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并不会局限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同样,文明型国家提出的政治理想也具有普遍主义的“天下”“全球”“世界”意义。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而且是为人类谋和平与发展、为人类谋解放、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天下文明”“太平世界,环球同此凉热”是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的理想追求。在强调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一直重申要实现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并主张追求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是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现实步骤和现实行动。无论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还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都是一种文明理想,具有丰富的文明论含义。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15) 这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天下为己任的理想情怀。中国共产党人不仅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而且为实现理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如“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并愿意为实践这些倡议而采取实实在在的行动。 在政治合法性层面,政治理想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未来向度,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人不会停滞不前、因循守旧,而是要致力于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把越来越多的人带到更高更远更好的地方。相反,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代言人早早就宣布西方式的自由民主体制意味着“历史的终结”,在后冷战时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和统治精英安于现状、抱残守缺,在国内把眼光放在维持自身的执政地位或下一轮选举上,在国际上忙于在现有格局中自我保存、争权夺利,已经完全丧失了提出理想和愿景的意志与能力,这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失去方向和目标、感到困惑和彷徨的原因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想维度,不仅强化了文明型国家的合法性,而且也证明了中国制度的先进性。 民心合法性的上述四重维度贯穿过去、现在和未来,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充沛的道义。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才有正气、有底气、有豪气、有锐气,才能赢得民心、获得人民对国家制度的普遍认同和拥护,这是文明型国家能够保持政治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关键所在。 三、夯实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根基 前面的论述表明,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实际上比西方式现代国家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制民主的合法性的内涵更丰富,要求更高、更多。但是必须看到,在目前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仍然在进行制度竞争的时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不是不证自明、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厢情愿、一劳永逸的,需要作为核心政治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自觉挖掘、不断充实并认真守护。目前,中国以民心合法性为统领的政治合法性不断得以展现,论证政治合法性的资源也越来越丰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根基,避免制度合法性资源的流失,通过丰富和完善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叙事,不断提高中国国家制度的软实力,优化中国的国际形象。 首先,要进一步增强文明型国家的制度认同和制度自信。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1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大地上生长出来的,是由中国人民决定的,是在中国的历史传承、文明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不断演化、综合创新的结果,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鲜明的时代特色,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因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优越性和先进性,注重激发和保护“民气”,避免在制度问题上妄自菲薄、见异思迁。“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17) 其次,文明型国家政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合法性也要通过制度的执行而不断得到强化。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落实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体现在治党治国治军理政等方面,防止发生严重的制度偏离。不能制度不离口,但在决策和行为时把制度抛到一边,特别是以“改革”“相信科学”“与世界接轨”为名,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变成新自由主义的试验场。为此要特别重视“循名责实”,把一切重大工作纳入制度轨道。针对严重违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案例,全国人大在必要时要开展“违宪审查”并做出必要的处理。 再次,与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消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法性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有效遏制并避免制度合法性资源的流失。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不断有人诋毁中华文明,抹黑中国革命,贬低改革业绩,消解伟大理想。这些言行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的消解,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必将带来制度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必须强调的是,在中国革命中涌现出的革命烈士、英雄人物、党的领袖,为中国发展进步和人类和平安全而浴血奋战、无私奉献的人民解放军,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五星红旗、毛主席纪念堂,都是文明型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象征,不容抹黑和诋毁。 最后,要积极组织官方、学界和民间力量,组合好官方话语、学术话语和民间话语,重构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叙事,包括理论阐释、话语表述和综合论证,改变单一的“业绩合法性”思维,丰富“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的理论内涵,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合法性的释疑解惑工作,并有力回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挑战和挑衅。 1980 年 8 月 18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1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沿着毛泽东和邓小平指引的方向,对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和巩固所要达到的目标,这都为丰富和完善当代中国作为文明型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叙事,增强中国人民的国家认同和制度自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注释】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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